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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泄私愤烧毁他人汽车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11-07 10:03:36
本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汪国振)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经查明,2010年8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在海拉尔区草市街夜色俱乐部附近故意将被害人王某的奥迪100型轿车的电瓶正负极用铁丝连在一起导致该车起火整体烧毁,还将停在旁边的迟某的一辆奇瑞A5型轿车烧损。经海拉尔区价格鉴定认证中心认定,奥迪100型轿车价值2200元,奇瑞A5型轿车价值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亲属已全额包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在公共场合焚烧他人财物可能造成毁损他人物品的情况下,仍然实施放火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从卷宗证据来看,被告人张某在公安阶段已经详细地供述了作案的全部过程,而且还有其他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辩护人关于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案发后被害人得到赔偿的意见,予以采纳。在庭审后,被告人张某能够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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