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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他乡平整土地火烧山林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6 14:30:45
本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覃登高)
王某随公司到外地搞工程,在平整土地的过程中点火燃烧地里的甘蔗叶,在余火未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却因余火蔓延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了林木损失近万元,9月25日上午,广西武宣法院判决王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王某是广西河池市罗城人,是一名建筑公司的职员,他跟随公司到武宣搞工程。2012年3月25日9时许,王某独自一人到武宣县金鸡乡马王村的山岭上平整土地,在即将完工的时候,其用随身携带的液体打火机点燃地表上的甘蔗叶,在余火未完全熄灭的情况下即离开现场。当日13时许,余火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王某到火灾现场组织救火,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经武宣县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队扑救,将火扑灭。当日,王某在火灾现场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武宣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失火事实。经武宣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测算,火灾造成森林过火总面积为11.1公顷,其中有林面积为8.8公顷,受害森林面积为1公顷,林木损失蓄积147.5立方米,林木损失折款人民币7375元。 火灾发生后,王某主动与受损方联系,并与其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受损方的谅解。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平整土地过程中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11.1公顷,其中有林面积为8.8公顷,受害森林面积为1公顷,林木损失蓄积147.5立方米,林木损失折款人民币7375元。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火灾发生后,王某主动报案,积极参与救火,在火灾现场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失火事实,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王某已赔偿受损方经济损失,并取得受损方的谅解,可视为王某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武宣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并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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