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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及其保护
作者:曾玲   发布时间:2012-11-05 14:15:27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强化庭审功能是一项重要内容,这就必然要求所有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证人证言在一些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当事人无法质证,法官在庭上不能接触证人,最终影响司法公正。为改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有必要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我国强制证人出庭的必要性及制度设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证。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 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因此,我国采用的是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当庭陈述并由各方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我国证人不出庭现象相当普遍,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性的解决措施是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养成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良好习惯。在当今中国,借鉴上述两大法系的立法经验,完善立法,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不失为一项法律良策现阶段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第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证言的特性决定。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要求证人必需亲自到庭作证。第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需要对于某些案件的审理,证人不出庭,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事实上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直接妨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这就有必要对这些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他们到庭。第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法治的需要。由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相对不强,若再不付诸必要的措施强制证人到庭作证,那么,将可能导致法律规定的公民出庭作证义务形同虚设,破坏法律的尊严。第四,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惯彻现代司法的直接言词原则,发现案件真实,实现程序公正的需要 直接言词原则必然要求证人当庭陈述,接受当事人的质证 因此,要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证人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规

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由提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其一,不利于必须到庭才能查明事实的案件正确审理。其二,为防止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可能会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其三,证人出庭的随意性,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因此,必须设立可行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首先,法律应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其次,法律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必须到庭作证的证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这种不作为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对该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作证,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这里所说的必须到庭是指证人不到庭陈述作证,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形。

    二、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与法律保护

    在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当然是必要的,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对证人的保护要变证人被动出庭为主动出庭,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证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赋予出庭作证的证人应有的程序性权利证人的权利是多方面,法律应当规定证人的严密的权利保护体系这里着重分析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权证人出庭作证难免有经济上的损失,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及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都有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规定,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有权在法庭许可的数额内获得补偿。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法官得应证人的请求,批准证人受领其可以主张的补偿金 日本民事诉讼费用法第条第款规定,证人可领取旅费津贴及住宿费等费用我国民诉法学界早就有人提出要求给予证人必要的费用补偿。如柴发邦先生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程认为,证人有要求偿付差旅费及因作证所受到的工资损失的权利。笔者认为,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的原理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当然享有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因出庭作证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又得不到补偿,他将有可能不出庭作证。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补偿费为证人因出庭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误工等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3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笔者认为,证人出庭是法定义务,证人只与法院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之间不发任何法律关系。因此,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费应由法院向证人支付,而不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证人支付,否则有买通证人之嫌。法院可从当事人交纳的其他诉讼费中支出,也可令申请证人出庭的当事人向法院预交证人出庭的有关费用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费用。最后由谁负担,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费用分担原则确定。综上所述,证人在出庭作证完毕以后,有权向法院请求补偿其因出庭所支出的费用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法院应根据证人完成的情况予以给付。

    在我国,除了对出庭作证的证人给予经济补偿以外,加强对证人的法律保护也显得十分迫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证人进行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都有对证人进行保护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侵犯证人及其亲属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必须严厉打击和制裁侵犯证人证人亲属权益的犯罪行为;对于侵害证人及亲属的民事权利的行为,证人不敢起诉的要发挥支持起诉机制的作用,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受害的证人及亲属向法院起诉,以获得民事司法保护;对于侵害证人及家属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严惩。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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