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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作者:彭洋 陈国华 李秋丽   发布时间:2011-09-23 11:01:59


    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面临着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法治现状。要想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通过立法健全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法规。

    1、扩大对证人的保护范围。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里刑法把保护的对象仅限于对证人本人的保护,忽视了对证人家庭及其近亲属的保护。现实生活中,案件当事人如果想阻止一个证人去作出对其不利的证言,便完全可以通过暴力、威胁、贿买证人近亲属和打击报复证人近亲属的行为来阻止、干扰证人作证。同时因为这些行为游离于刑法打击的范围之外,现有的刑法不能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样刑法对证人进行保护的立法目的便不能实现,对证人进行保护的法律价值更得不到体现。直接造成了一大部分想坚持正义出庭作证的证人,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而放弃出庭作证。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扩大对证人的保护范围,把对证人的保护范围扩至证人及其近亲属。

    2、加大保护力度,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严厉打击。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刑法本身没有明确的条文对证人的近亲属进行保护,本条的规定等于把对证人的其近亲属保护的标准等同于一般普通人,在我国现行的法治状况下,不利于对证人进行有效的保护,也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疑虑。我们应通过立法手段,降底对打击报复证人行为进行制裁的立案标准,加大打击惩处的力度,通过法律严厉打击阻止、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严厉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使人们不敢去、也不想去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在法律层面上消除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行为滋生的土壤。

    3、通过立法,用法律明文规定拒不出庭作证证人的法律责任。对拒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人依法给予处罚,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民诉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对证人拒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时应怎么办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证人处以一定的经济罚或一定程度的自由罚。以法律的方式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本位,使每个公民都明白坚持正义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利。拒绝作证也是种犯罪,不但为道德所不容,也为法律所不容。以法律手段提高广大公民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二、完善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和保障制度。

    1、庭前保密制度。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人的姓名、住址等,证人的个人资料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除本案审判人员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证人的个人资料,减少庭审前另一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对证人的干扰,确保不因审判工作的原因对证人出庭作证造成困难。

    2、庭审中的保密制度。开庭审理前由本案的审判人员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庭审中尽量避免证人与当事人直接“面对面”质证。可以通过带面具或建屏风的方式,以“听声不见人”的方式质证。对一些可能影响到证人安全的案件,可以有庭前核实证人身份的基础上,通过固定地点、固定电话、专人监督的方式以电话通话或网上确认的方式进行质证。确保证人安全。总之一条,在坚持保证效果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通过有效途径,以最佳方式保证证人的安全。确保证人的日常生活不因出庭作证而受到较大的影响。

    三、严格执法,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严格执行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保障证人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任何法律和制度,无论它有多么好,如果缺乏严格执行的执法环境,缺乏坚决、认真执行的执法精神,就不可能将这些先进的理念、制度,落实到位,不可能实现我们的立法目的,也不可能实现这些法律与制度自身的价值。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执法,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通过严格执法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各种障碍。

    四、积极宣传,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完善的法律制度,严格、认真的执法精神对于我们保障证人的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要全体公民都能相信我们的工作,克服他们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害怕报复陷害的心理障碍,真正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消极思想,我们就必须加强我们日常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我们强有力的宣传加上每个个案的社会效果,去逐步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并最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与自觉性。

    执法公平、公正是人民群众的要求,是执法者的生命线,是衡量执法的重要尺度,而要执法的公平、公正就离不开充足真实的证据,只要我们不断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法规,严格认真执法,并不断深入群众去宣传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就不难从根本上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消极思想,使他们不再把坚持正义视为一种冒险,从而把出庭作证由被动变为一种自觉行为,从根本上改变证人出庭难的现状。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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