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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14名农民工状告原雇主索工资
发布时间:2012-11-02 15:46:39
本网讯(通讯员 陈奕杉)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然而,广西南丹县某矿业公司未与自己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还口头解雇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该公司被解雇的14名员工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将用工单位告上法庭索赔双倍工资、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28万元及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010年4月,原告韩某、姚某等14人到广西南丹县某矿业公司从事护矿工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韩某等人工作到2011年4月8日,该矿业公司口头通知韩某等人解除劳动关系,此后不再安排他们工作,也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韩某等人在矿业公司上班期间,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养老金、医疗保险费及失业保险金,致使韩某等人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后也得不到领取失业金。为此,韩某等14名人共同起诉原单位索赔双倍工资、补偿金、加班费及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被告广西南丹县某矿业公司辩称,韩某等14名员工并不属于其单位职工,不受矿业公司的管理,而是温州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派遣到其单位从事护矿的工人,故其各项经济补偿金理应由温州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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