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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碎石场职工因工资问题起诉“债主”获赔
发布时间:2012-09-07 10:22:48
本网讯(通讯员 郭学逵 郭仕伟)
人们都说“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当然,所谓的债务一定是合法债务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劳务纠纷案,这起看似普通的债务纠纷案,与其他案件没有特别之处,就是简单的劳务欠款案,但不同在于该案债务人韦某认为自己所欠原告罗某的劳务欠款,是由于第三方欠了韦某债务,导致其无法偿还罗某债务。本案也因此起诉至法院。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于2011年下半年到被告韦某开办的碎石场打工,后直至年终未得结帐。经原告催促,被告于2012年1月18日与原告结算并写下欠条给原告,并注明欠原告罗某人民币2110元。后原告几经催被告要款未果,遂于2012年3月22日诉至该院,请求判令被告及时给付劳务费及相应银行利息。起诉后,被告韦某答复时认可所欠原告工钱2110元,但其辩称因自己与他人结不了账,此帐与所欠罗某的劳务费是一起的,如果自己无法结账,那么也就无力付清原告工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该院主持双方调解,审判员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并告知韦某所欠罗某欠款和他们欠韦某钱是两码事,是不同的合同纠纷。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韦某一次性付清劳务费人民币2110元给原告罗某,罗某如愿拿到属于自己的劳务费。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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