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李俭俭)
“法官办事很牢靠,一个月就给我送来了企业拖欠的工资,这下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10月10日,潘女士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连声向执行法官袁易术表示感谢。
2011年6月27日,潘女士应聘到宜春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人事处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第一个月工资为1280元,第二个月为1380元,转正后工资按每月1510元计算。然而,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9月份以后,潘女士多次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转正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却迟迟没有给潘女士办理转正手续,也未与潘女士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2月25日,潘女士接到公司的解聘通知,要求与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告知解聘的具体理由。无奈之下,潘女士只得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仲裁。经宜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电器设备公司向潘女士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等共计14849.6元,并依法补交从2011年6月起至2012年2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交部分。
人事部门的裁决虽然支持了潘女士的请求,但电器设备公司却一直拖延拒不履行。2012年9月,潘女士依法向袁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了解到潘女士独自带着一个小孩生活,家庭经济条件非常紧张,而被执行公司又是本地的知名企业。潘女士担心案件执行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多次向法官要求尽快执结。为使案件稳妥解决,承办法官多次上门做被执行公司负责人的思想工作,指明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法律后果,并邀请企业的主管部门一起做被执行企业的思想工作。经过两个多星期的沟通,最终电气设备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潘女士悬着的心也终于放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