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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酒后殴打民警坐班房
发布时间:2012-08-20 09:09:35


     本网讯(通讯员 翟天斌 贾新生)   近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2年4月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胡某酒后在确山县蚁蜂镇鲁湾村村村通公路上非法拦截机动车辆。确山县蚁蜂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警,胡某辱骂处警民警,阻碍民警现场调查取证,并殴打处警民警,致民警汪某、张某、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汪某、张某、王某的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罪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4月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4月1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公安干警在依法执行公务,却辱骂、殴打处警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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