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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法官联手调解员跨省化解离婚抚养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2-10-30 11:22:23


     本网讯(通讯员 彭洋 樊高峰)   10月26日,河南省襄城县法院麦岭法庭带领一名特邀调解员远赴云南省大理市天井山监狱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最终促使原告郑颖与被告刘华达成了离婚协议。

    2008年1月11日,刘华因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刘华的犯罪给原告郑颖和两个女儿带来很大的伤害,在其服刑期间,原告郑颖要求与刘华离婚,并要求两个女儿由自己抚养,但其公婆坚决反对,并表示如离婚则带着自己的两个孙女离家出走,郑颖无奈之下向襄城县人民法院麦岭法庭提出了离婚的诉讼请求。

    麦岭法庭收到该案后,庭长冯文献了解到远在云南服刑的刘华入狱后积极配合改造,在原告郑颖起诉离婚时,刚刚被任命为所在劳动改造狱区制衣厂的带班班长。被告刘华的父母非常疼爱自己的两个孙女。为了既不影响被告刘华安心接受改造的积极性,也能顾忌到被告父母的感受,冯庭长决定“背靠背”调解此案。承办法官告知郑颖,刘华永远是孩子的父亲,让她兼顾亲情,配合法院工作。在对被告父母方面,冯庭长考虑到老年人的排斥心理,特意邀请了被告的舅舅也就是被告所在村的村干部李兵担任本次调解的特邀调解员与法官一起调解,帮他们分析经济情款和年岁问题,抚养一个孙女。10月26日,麦岭法庭庭长冯文献带领法官和特邀调解员李兵远赴云南大理天井山监狱对被告刘华展开调解工作。见到被告刘华后,特邀调解员李兵向其说明了来意,并劝刘华配合法庭调解。最终,他同意妻子的离婚请求,接受法庭关于子女抚养的调解,自己将积极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经过三次对不同人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大女儿由被告抚养,由被告父母代为抚养,原告有探望权;二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及被告父母有探望权,抚养费由各自负担。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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