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维勇 韦宪)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快速执行一起执行标的为3409958.21元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使该案得以妥善解决。
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与桂林金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住宅小区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平乐法院执行。该案经桂林市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已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桂林金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桂林金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末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立案后指定平乐法院执行,该院及时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金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又不向平乐法院申报财产,平乐法院对其公司处以28万元的罚款。桂林金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看到平乐法院的强硬与坚决,自己找到法院要求协商,平乐法院见双方当事人都有了协商的诚意,在法院的主持下经反复沟通,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即时履行完毕。
该案从立案到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仅用了10天的时间,这充分反映了平乐法院高效的办案速度。在异地执行,遇到种种困难的情况下,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力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也充分体现了他们和谐司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