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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丈夫为逃避抚养义务申请做亲子鉴定被驳
发布时间:2012-10-22 10:10:14


     本网讯(通讯员 郭春明)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上诉人试图申请亲子鉴定,逃避抚养义务,未获法院支持。

    朱某与张某经他人介绍于2011年4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婚后同年7月17日生育一女,后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原告朱某曾于2011年10月向温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但张某又于2012年5月14日向温县法院起诉,请求与张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朱某抚养,张某承担每月200元得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撤回起诉。之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双方也未共同生活,且互无往来,目前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女长期随原告生活,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应由原告抚养孩子,并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用,每月抚养费200元,且原告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被告张某不服,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朱某与其结婚的目的在于为他人生下孩子和骗取彩礼,并申请亲子鉴定。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朱某在2011年4月1日登记结婚前已于2010年农历9月份按农村习俗典礼结婚后开始同居,并在2011年7月17日生育一女,上诉人对该女系其亲生提出异议,并申请亲子鉴定,但未有任何证据证明,而且上诉人朱某亦不同意,故对亲子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焦作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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