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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酒呕吐窒息死亡 法院调解获赔五万
发布时间:2012-09-28 10:55:29


     本网讯(通讯员 刘晓培)   被保险人在酒后睡觉期间因呕吐物堵塞呼吸道不幸身亡,这种情况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吗?保险公司能否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因醉酒导致的死亡保险公司可以免除理赔责任”为依据对其拒赔?2012年9月27日,河南省方巩义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原告李女士与保险公司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同意给付李女士5万元的保险金

    2011年4月18日,36岁的李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丈夫孙先生投保了一份《智赢人生》及附加一年《意外无忧》保险。李女士投保的《意外无忧》保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180天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受益人约定的6万元保险金额。

    2011年6月3日中午,孙先生在其朋友家饮酒半斤左右之后便在朋友家客厅的沙发上睡觉,后被发现呼之不应。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过程中,孙先生被发现喉部有痰,在抽出的痰液中发现混有食物。但因抢救无效,孙先生不幸窒息身亡。当天李女士便通知了保险公司,并于4天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依照《智赢人生》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李女士12万元的身故保险金,但其认为孙先生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身故,故拒绝赔付6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在遭受丧夫之痛同时还得不到应有经济赔偿,无奈之下刘女士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6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女士与被告保险公司分别就各自的诉求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及理由,双方就此展开了一场拉锯战。保险公司认为,依照双方签订的《意外无忧》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指的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这一定义,孙先生的死亡不是外因所致,故不属于意外伤害身故。对此,李女士及其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曲解了“外来”的定义,她认为“外来”应当是指身体组织或器官正常运行而严重排斥的非疾病因素,据此孙先生的死亡应当认定为意外伤害身故。

    另外,保险公司认为孙先生是因醉酒而窒息死亡的,依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此,李女士认为保险合同中所说的醉酒导致的死亡应理解为醉酒本身(酒精中毒)导致的死亡,或是酒驾引发的死亡。而孙先生是酒后因呕吐物窒息身亡,与醉酒死亡有本质不同。再者,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孙先生死亡前处于醉酒状态。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案件一度陷入僵局。考虑到李女士的家庭经济状况与保险公司强硬态度,此案的审判长程志远数次协调双方调解。9月27日,在经过三次调解之后,李女士与保险公司终于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同意给付李女士5万元的保险金,案件至此圆满审结。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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