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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定损起争议 法院判决按保额赔偿
发布时间:2012-09-04 10:33:01


     本网讯(通讯员 卢国伟)   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受损,经物价部门鉴定确定了损失数额。可保险公司并不认可,认为应以保险人现场定损为准。9月3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支持了投保人的说法,判令保险公司在投保限额内支付赔偿。

    2010年l2月14日,车主郭某将其所有的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保额为88236.6元。保险期限自20l0年12月l5日起至20l1年l2月l3日止。2011年1月25日,郭某的挂车拉货行驶中发生火灾,导致挂车烧损。20l1年1月30日,修理厂对该事故车辆施救,郭某支出施救费5000元。同日物价局对该车辆损失作出鉴定,确定车损金额为67882元。2011年2月25日,保险公司对该车辆损失作出定损,确定车损金额为376l7元。郭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物价局所确定的车损金额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拒绝,引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且已足额交纳了保费,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间内,郭某投保的车辆发生火灾事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郭某的损失作出赔偿。保险公司辩解认为郭某车辆的损失应以保险公司确定数额赔偿,该辩解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郭某的车损应以物价局确定的67882元为准,车辆施救费以实际支出数额5000元计算,共计72882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遂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郭某保险金72882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9月3日,南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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