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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存一块二保费遭拒赔 保险公司被判照单赔偿
发布时间:2012-08-29 09:45:54


     本网讯   由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误导,致使客户在交纳第二期保费时少存1.2元,客户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理赔。8月28日,河南省南阳中院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理赔款2.4万元的判决结果。

    2010年3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多次登门劝说周某购买该公司“终身寿险”,后周某同意投保,该业务员持空白投保单、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客户服务指南交由周某在需要签名的地方签名,然后将上述三份材料返回公司进行信息完善。由于空白投保单上未注明保费,业务员告知周某交纳1535元,实际上全额保费应为1543.2元。保险公司为降低风险,提高效率,要求客户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续期保险费。投保人只要在保险条款约定的交费日期前将保费存入相应的账户,即完成交纳保费义务,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从该账户中将相应的保费划走。周某按照业务员指示开设银行账户并存入1535元,业务员到保险公司开具保费发票时发现周某少交保费,于是替周某补足保费,业务员事后并未明确告知周某准确的保费数额。

    第二年3月份周某在保险合同到期前在账户上存入1540元(加上账户余额共计1542元),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相差1.2元。因周某账户余额低于保费数额,保险公司到期无法将该笔保费划转,但保险公司在随后60日的交费宽限期内未向周某催交保费,也未告知周某所交保费数额不足的事实。当年8月周某因病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周某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周某未依约足额交纳第二期保费且超过交费宽限期、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为由拒绝理赔。  

    南阳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向周某告知了错误的保费数额,在发现周某所交纳保费数额错误后并未明确告知周某应当交纳保费的具体数额,业务员对该错误告知行为未及时完全纠正,导致了周某第二次所交纳的保费数额不符合书面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该过错在保险公司,周某所交保费应当视为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在发现周某账户资金不足、无法划走的事实后,未履行通知周某补交保费的义务,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综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遂判令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的继承人支付理赔款2.4万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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