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魁英)
近年来,保险业由不被人看好到逐渐被人接受,而保险公司对寿险受益人的理赔态度历来让人纠结、心烦。日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保险合同引发的保险金利息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宋某保险金10万元的利息。
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于2003年6月23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一份,约定:初始基本保额为10万元,保险费为5300元,缴费期限为2003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缴费方式为年缴,保险期限为2003年6月21日至终身。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2009年9月30日,原告以“发作性心前区疼痛3年余,间断3天入住郑州市某医院。出院后即找被告要求索赔,被告拒绝,并从原告帐户扣缴2010年6月至2012年6月的保险费共计10600元。原告不服诉至舞钢市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红利、保险费及利息共计11811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保险金产生的利息,被告拒绝支付。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保险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如约履行。2009年9月,原告所患疾病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承保范围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原告向被告申请索赔遭拒,后经舞钢法院审理,判令支付保险金,但对于原告报险后、被告理赔前这段时间的保险金利息,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对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