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陈少杰)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施工的过程中造成险情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排除险情。可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某路桥公司的项目经理部在建设天峨县纳直乡至更新乡三级油路第八合同段的过程中,在更新乡更新街边的小河边挖沙后不立即填平沙坑,致使河水流入其中形成积水坑,导致了更新乡东瓦村一12岁的小孩在河边玩耍时不慎掉入其中溺死。广西天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该项目经理部赔偿死者父母四万余元。
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某路桥公司的一项目经理部在建设天峨县纳直乡至更新乡三级油路第八合同段的过程时,由于铺路面需要沙子,便用钩机在更新乡更新街边的小河边挖沙。其在挖坑后不立即填平沙坑,致使河水流入其中形成积水坑,导致了更新乡东瓦村一12岁的小孩在河边玩耍时不慎掉入其中溺死。事发后,死者父母多次请求更新司法所、派出所等帮助与该项目经理部协商赔偿,可该项目经理部态度强硬,拒不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后,死者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项目经理部及河池市某路桥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七万多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该项目经理部是为建设天峨县纳直乡至更新乡三级油路弟八合同段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其与河池市某路桥公司签订的协议,其是挂靠在河池市某路桥公司的名字,自己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的全部责任。法庭审理后认为,死者父母作为死者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让12岁的未成年孩子在本身就存在安全风险的河边玩耍,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20%的责任。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该项目经理部赔偿死者父母四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