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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一七岁女童溺毙河中获赔13万
发布时间:2012-09-03 14:42:41
本网讯(通讯员 周军 向红卫)
江西弋阳一七岁女童因在缺乏防护措施的葛河旁玩耍,掉进河里意外溺水身亡。女童的父母认为施工单位管理存在漏洞,遂一纸诉状将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7.9万元。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翁某、何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31302.4元。
2011年9月18日下午,原告女儿翁某女(7岁)与另一小女孩陈某(6岁)经由项目二分部在弋阳县弋江镇北门桥附近沪昆高铁工地的施工通道(浙赣铁路与弋阳县式平路交汇处沿浙赣铁路的东南侧)到弋阳县葛河玩耍溺水身亡。事发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尸检认定翁某女系生前溺水死亡。 另查明,项目二分部是被告中铁五局设立的临时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因施工需要,项目二分部打通了从弋阳县式平路到弋阳县葛河的通道,该通道与原告居住地分处式平路的两侧,有一定的距离。项目二分部在通道入口处设立了警示牌,但在通道入口至葛河河岸段和施工现场未设置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事发当天,项目二分部处在暂时停工阶段,施工现场未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看管。原告女儿翁某女溺水死亡事件发生后,项目二分部在该河中建好的桥墩上喷写了相关警示标语。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死者父母诉至弋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59448元的50%,计人民币179724元。 一审法院认为,项目二分部作为高铁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将式平路至葛河之间的通道打通,符合有关规定,但在施工过程中,其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未派工作人员进行看管,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二分部打通该通道之前,该处(浙赣铁路与弋阳县式平路交汇处)至葛河之间没有通道,而打通该通道后,儿童可直接通过该通道到葛河玩耍,即项目二分部施工过程中的过错与受害人翁某女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项目二分部对翁雯奕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二分部是被告中铁五局设立的临时机构,法律责任由其设立单位即被告中铁五局承担。翁某女作为六岁的儿童,在没有父母的陪伴从家里到河边去玩耍本身就存在较大危险,而翁某女到河边并下到河里去玩,增加了其自身的危险性。由于原告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致使翁某女脱离了原告的监护,与其他小孩到葛河玩耍溺水身亡,故原告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翁某、何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31302.4元。 宣判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项目二分部施工过程中的过错与受害人翁某女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中铁五局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费用,并无不妥,应予支持,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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