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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在校被戳伤眼睛 校方担责九成赔七万
发布时间:2012-08-30 14:29:04


     本网讯(通讯员 陈志龙 阙周平)   龙岩永定六岁的小女孩小晖(化名)在幼儿园里被同学小军(化名)不小心用铅笔戳伤了左眼,造成了十级伤残。小晖将小军和幼儿园一并告到法院。8月16日,福建永定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幼儿园担负九成赔偿责任,应承担赔偿小晖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伤残评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总计70051.23元。

    写字课上争抢铅笔 幼童被戳伤眼睛

    去年9月20日,该幼儿园正上写字课,五位幼儿同坐一张桌子,两位老师一人发作业本,一人发铅笔。铅笔发下来后,小晖与小军兴奋地争抢铅笔。突然,一支铅笔戳进了小晖的左眼。事情发生后,幼儿园教师李某将小晖抱到办公室滴眼药水。滴完眼药水后便带小晖回教室看电视。中午时分,小晖告诉老师她的眼睛还是很疼,经园长检查后,随即把小晖送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穿通伤,球类异物。由于伤势严重,第二天小晖即转厦门眼科中心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造成了十级伤残。随后三次前往该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

    状告小军及园方索赔  被告双方各持一词

    今年年初,小晖的父母曾找到小军的监护人和幼儿园,商量解决方案调解事端。但小军的监护人和幼儿园方面各持一词,均拒绝了小晖父母提出的调解条件。无奈,小晖在母亲代理下向法院起诉小军和幼儿园。案件受理后,小晖的父母认为,被告小军将其女的左眼刺伤,应当赔偿责任,但小军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幼儿园对在校学生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应当与小军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小军的母亲向法院提交了答辩意见,认为,当时是小晖与小军发生争抢铅笔,不小心伤了原告的眼睛。在此过程中,教师未及时制止,才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认为小军在幼儿园接受有偿教育,幼儿园应当对小军和小晖在校期间的身心健康负责。发生伤害事故,应当由幼儿园负全部责任。幼儿园方也进行辩驳,认为幼儿园已尽教育和管理职责,而且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家长,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在事件中尽职尽责,行为并无不当,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判决幼儿园应担责九成

    永定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晖在幼儿园入托上学,双方形成教育关系。在小晖上学期间,幼儿园对小晖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原告小晖在上课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虽有两位老师在岗,但都在教小孩写字,未对全班其他学生进行监督管理,疏忽了使用铅笔(尖锐物)写字可能对学生造成伤害的合力注意义务,且事发后未及时发现铅笔芯断在原告的左眼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管理、保护过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小军事发时亦只有五周岁对,对于自己的行为认知能力极为有限,被告小军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定由幼儿园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军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另外,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力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陪产假。因此,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伤残评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77835.7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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