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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法官调解至凌晨 百余农民工喜领血汗钱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8-31 15:40:26


     本网讯(通讯员 韦华娟)   2012年8月23日凌晨,广西荔浦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标的为550万元的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调结使得百余名农民工及时领到近190万元的工资,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1年10月,广西某建筑公司委托覃某、肖某与荔浦某公司洽谈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意向书》,该意向书约定荔浦某公司将A区6栋商住楼承包给覃某、肖某施工建设,商住楼建筑面积约6.5万平方米,合同价款约人民币8000万元,该意向书同时对承包范围、工期、合同价款的确定、工程价款的支付、违约、索赔等系列问题进行了约定,并特别写明本意向书只作为双方合作意向协议书,有效期至2011年10月31日,超出有效期后,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本意向书自动失效。但广西某建筑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拖延并拒签正式工程施工合同。此后,覃某于2012年3月擅自组织人员、机械进入A区工地施工。由于该施工行为未取得相关批准手续,荔浦县政府部门已责令停工整改,2012年6月12日,覃某向荔浦某公司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在2012年6月14日12点前,找到符合法定资质的承建单位,按照双方商定的事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到期无法签订合同,其自愿于同月14日下午退场,且在三日内清退所有人员、设备、工棚及材料等,即在同月18日将场地交原告方组织施工,并同意按已完工程量结算工程款。但覃某并未主动清场,导致荔浦某公司无法进场施工,为此荔浦某公司将覃某、广西某建筑公司诉至荔浦县法院,请求:1、依法责令覃某立即退出施工场地;2、依法判令覃某、广西某建筑公司结算施工的工程价款暂以120万元计;3、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84000元。

    荔浦法院受理本案后,民二庭办案法官审理时发现本案漏列当事人,遂依法追加刘某、陈某、陈某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荔浦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该院及时查封覃某所有的在A区的未结算的工程款190万元,并及时召开先予执行听证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为了及时审结该案,减少当事人的损失,2012年8月22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因覃某、刘某的住所地在外地,当他们赶到荔浦时,已经是当日的下午18时了。民二庭庭长、副庭长顾不上一天的劳累晚上加班,从18时到次日凌晨时止,共花了6个小时的时间,给各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终于调结了本案,各方当事人最后达成了如下协议。办案法官的敬业的精神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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