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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56农民工7年讨薪未果 法院调解全兑现
发布时间:2012-08-03 16:42:00
近日,河南省周口中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37天内调解解决了一起长达7年,涉及豫、鄂、渝、川四省56名农民工的追索劳务报酬纠纷案件。
2006年6月,重庆开县的谭祥勇和南阳宛城区的樊守合代表56名农民工与李某签订了施工合同,参与到李某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阿深高速项扶第八标段部分施工工程建设。因李某事后把工程款项领取后不见踪影,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又以款项已支付给李某为由表示不应再给付,导致56名农民工追索劳务报酬无着。 2007年,谭祥勇、樊守合等56名农民工对李某和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就拖欠的17万元劳务款项提起诉讼,因李某下落不明且身份造假,谭祥勇、樊守合等56名农民工所干工程量及下欠报酬款项难以确认,川汇区法院一度中止审理,直到2012年初方作出一审判决。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不欠任何报酬、无法确认存在工作关系,劳动者身份无法核实等理由提起上诉。 周口中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受理此案后,及时向副院长刘明杰作了汇报,刘明杰副院长高度重视。开庭前,承办法官就通过电话和双方进行了调解交流,表达了调解结案的想法和决心。开庭过程中也营造出一种案结事了的和谐气氛,同时,将辩法析理、分清责任作为案件主攻点,通过庭审梳理了案件脉搏,使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明白其存在以下过错:1、将工程分包给身份涉假的不具有合法用工资格和资质的李某,导致李某下落不明后,农民工权益无法保护,中铁十九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应担责;2、针对款额不明问题,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下欠劳务款项数额分配给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不能举证即应按照56名农民工主张数额认定。3、针对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称下欠款项已支付给李某,不应两次支付。合议庭明确告知其应对被骗后果和违法发包行为负责,农民工不应承担其被骗后果。面对承办法官陈列的众多事实与法律依据,及庭后30多次电话联系、沟通。 最终,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再次来到周口中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签订了调解协议,自愿给付樊守合等56人劳务报酬14万元。调解书生效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将14万元汇入指定账户,及时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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