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宋萍 张清丽)
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农民工本人带来了伤害,也对行业、社会、经济等方面带来了负面影响、尤其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更是可恶的。日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法院审理了一起拖欠工资款纠纷案,判决被告人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3200元及利息。
2010年5月份,原告李某和常某、石某等十几名工人受被告胡某雇佣陆续到山西阳泉市某工地干活,约定按工种支付工资,每个工种90元。施工期间,被告人胡某支付过部分工人工资。2010年10月份工程接近完工时,作为记工员李某、冯某和被告胡某对照工作量,其中原告共32个工,每个工100元,合计3200元,原告李某和冯某在对工表上签字确认,被告胡某以工程完工后再签字为由未在对工表上签字。2010年8月6日,该工地干活的工人常某多次催要工资,被告人胡某为常某书写证明一份,内容为“我在泵房干活,按工表据实结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受被告雇佣到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干活,有原告提供的对工表、被告胡某给常某书写证明、证人到庭证言,可以互相印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对工表支付工资3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被告人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32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