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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法院强化审委会职能提高审判质效
发布时间:2012-08-31 14:42:39


     本网讯(通讯员 裴震)   为了进一步完善审委会制度,发挥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的功能,河南省洛宁县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通过强化四项措施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审委会研究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一是建设学习型审委会。院党组要求各审委会委员要坚持学好、掌握好心的法律法规及心的法学观点和理论,同时积极参加学历教育,不断提高学历层次。法院积极组织庭审观摩、疑难案件评析、法律文书评比活动,提高审委会委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业务能力的全面提高。同时还要求各审委会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要经常地撰写一定水平的调研文章。调研能力不断提高,才能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审判水平。

    二是坚持会前阅卷以提高阅卷质量。为改变“仅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即直接裁判”这一状况,洛宁县法院规定审委会办公室必须在会前三日将提请研究的报告、案卷等分送给各审委会委员,以便审委会委员在会前详细审阅拟讨论的相关事项材料,准备好要发言的要点和提纲,在开会时能有的放矢,更好地提出指导意见,从而避免随意附合他人的意见,缩短了讨论的时间,保障了审委会会议的质量,提高了会议的效率。

    三是重视类型化案例的指导作用。洛宁法院改变审委会讨论重心,又个案讨论转变为类案整体指导。在合议庭评议重大、疑难新型案件的基础上,将其中带有共性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的特点和经验进行提炼升华,使之上升为理论成果;通过将个案讨论转变为综合指导,进一步提高法官、业务庭运用法律解决疑难案件的能力,通过定期听取业务部门审判工作汇报,收集审判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困难,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供办案水平。

    四是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在审委会讨论案件时的作用。在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汇报案情后,要求各审判委员会不论职务、资历高低随机发言,各抒己见,多讨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在讨论案件时要展开充分讨论,每一位委员要客观、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这项制度可以督促每一位委员对案件进行认真研究,使发言言之有据,言之成理,言之合法,不仅避免了人云亦云现象的发生,而且也避免了等级观念对意见的影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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