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结婚入赘女方家 离婚同等受保护
发布时间:2012-08-30 16:01:36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赵艳与被告杨兴昌离婚纠纷一案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调解离婚。但与以往离婚纠纷案不同的是,本案保护的是入赘男方的合法权益。

    原告黄艳因前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被告杨兴昌于2009年相识,2010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苏兴昌到原告黄艳家落户,与原告的父母亲、一个女孩共同生活。后因家庭经济困难及家庭琐事引起矛盾,夫妻感情逐渐疏远,双方也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原告黄艳遂起诉与被告兴昌离婚,该院受理后,办案人员多次上门找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希望原被告双方能摒弃前嫌,好好生活,但原告黄艳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苏兴昌认为,原告死心要离婚,除非补偿他在这几年里的辛劳付出20000元才同意离婚。办案人员见和好无望,为了更好得保护男方的利益,便因势利导对原告黄艳及家人做思想工作时说:“被告苏兴昌是个老实人,任劳任怨,为这个家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婚后共同生育一女,现在你要求离婚,让被告苏兴昌一个人离开,到头来什么也没得到,心里肯定不平衡,应该给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件事才有可能案结事了。”通过办案人员三次不厌其烦的劝解,最终原告黄艳同意给被告苏兴昌经济补偿10000元,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被告。办案人员把原告的调解意见告诉被告,被告表示同意。至此,一桩男方入赘女方家的离婚案件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由此可见,只要合法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无论是女方到男方家落户,还是男方到女方家落户,法律都是同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