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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推倒人致死 赔偿又领刑
发布时间:2012-08-24 10:38:33


     本网讯(通讯员 卢慧珍)   苏某二因在与苏三相互扭打过程中,推倒苏三,致其死亡,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9月26日20时许,苏某二与苏三在本寨苏大(化名)家喝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扭打,在场的亲友将两人拉开,并将苏三送回家。23时许,苏在来到苏小(化名)家门口,用石头从后面打苏某二家房子,苏某二出来到苏小(化名)家猪圈旁与苏三论理,苏三持钢丝绳打中苏某二的头部,苏某二即捡起地上一块杉木板皮打中苏三手臂,并与苏三抢钢丝绳。抢夺中,苏某二将苏三推倒在地,造成苏三头部受伤。同月28日,苏某二将苏三送往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救治,2011年10月3日,苏三的家属将其拉回家,同月7日苏三在家中死亡。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苏三系因外力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苏某二向苏三家属支付了苏三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和死亡后的丧葬费用,并与苏三家属就其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苏三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二与苏三在抢夺钢丝绳时致苏三摔倒,其主观上并不希望或放任苏三伤亡的危害后果发生。但应当预见到苏三摔倒可能造成伤亡的后果,而苏某二疏忽而没预见。以致造成苏三受重伤住院医治无效后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苏某二过失致一人死亡,属情节较轻,且苏三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在诉讼中苏某二又能与苏三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对苏某二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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