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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绑架他人后潜逃十五年自首
发布时间:2012-07-26 14:09: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剑)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绑架案,一审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徐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1997年8月份,被告人徐晋以买有丰城市秀市亮山下一煤井股份为由,邀甘建国、王保和涂金发等人,两次到该煤井找丰城市秀市亮山煤井老板即被害人管过新等人商谈股份之事,但未达成协议。同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徐晋又邀甘建国、王保、曾华东、丁美清(均已判刑)和徐国军、涂金发等人,坐吉普车窜至该煤井,以到村委会去谈为名将管过新骗上车,先后带至丰城市孙渡巷口村、河洲小桥邹家村,前后历时1个白天1个晚上,逼管过新要钱。管过新与亲人联系,请人与徐晋、甘建国、王保、涂金发等人“谈判”,被迫分二次给付现金5万元,并写了一份以该5万元买下徐晋买的他人股份的“协议”。甘建国、曾华东、王保、丁美清等人各分得3200元,余款由徐晋等人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徐晋一直以打工为名在外潜逃。2012年4月12日,被告人徐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晋目无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此,被告人徐晋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本案属共同犯罪,犯罪情节较轻,且发生在十余年前,被告人徐晋在这期间没有再违法犯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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