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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出生不足两天夭折 法官调解平纠纷
发布时间:2012-08-22 15:32:22


     本网讯(通讯员 莫凤强)   原告小玉因分娩于2012年1月28日入住被告某医院,并于当晚产下一女婴,可婴儿出生第二日晚上突然发生病变,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于是便将医院告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医院一次性补偿小玉夫妇3.1万元,本案产生的各种费用5700元由被告某医院承担,此款限于2012年8月21日付清。

    原告小玉认为,被告某医院在本起事故中存在医疗过错,婴儿突然发生病变死亡与被告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4万元,被告却认为婴儿死亡经上级医院尸体解剖证明是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医院的医疗行为完全符合规定,且原告要求赔偿的数目太高,医院无法接受,为此双方因赔偿问题长时间各执一词,并且矛盾越来越尖锐。

  2012年5月5日,小玉夫妇一纸诉状将被告某医院诉至平乐县人民法院,该院受理后,案件很快转到了该院民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医院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本起事故进行了鉴定,经初次鉴定,本起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小玉夫妇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承办该案的法官接到初次鉴定报告及小玉夫妇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书后对此案给予了高度重视,意识到本案处理不好很有可能引发原告不断上访的可能。于是调整办案思路,希望本案能调解结案,在对整个案情作了详尽分析的同时,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同时向庭领导作了汇报。办案法官最初从安抚小玉夫妇情绪稳定开始,劝夫妇俩切莫感情用事同时,将工作重点放在被告医院方,希望医院能从讲大局及人道角度出发,给予小玉夫妇一定补偿,同时也希望小玉夫妇能面对现实,告知其官司无限打下去不但耗费金钱,而且对其夫妇的精神也是一种折磨。经主办法反复耐心释法明理,轮流多次分开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为他们讲明事实、辩法析理,最终双方的差距逐渐拉近,并于2012年8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医院一次性补偿小玉夫妇3.1万元,本案产生的各种费用5700元由被告某医院承担,此款限于2012年8月21日付清。

    为此,这起矛盾尖锐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平乐法院民一庭法官耐心细致、不厌其烦的调解下,终于有了令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案件的圆满解决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也充分发挥了法院审判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应有作用。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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