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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务假离婚 赔了夫人又还款
发布时间:2012-08-21 09:16:38


     本网讯(通讯员 李昌典)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管离婚时双方如何约定,均不影响债权人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要求偿还债务。最近,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陈某与杨某离婚后,债权人夏某起诉要求陈某与杨某共同偿还夫妻存续期间的借款40000元的民间借贷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陈某与杨某给夏某连带偿还借款40000元。

    陈某与杨某离婚前于2010年6月,俩人因经营装修租赁门面缺少资金,丈夫杨某出面向夏某借款40000元,后因经营亏损严重,夫妻俩不准备偿还在外债务,为减轻债权人催款压力,于是俩人商定决定到民政部门办理假离婚手续。2011年12月10日陈某与杨某来到婚姻登记机关签订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存款全部归妻子陈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除所借夏某40000元由陈某偿还外,剩余债务全部由杨某负责偿还。之后债权人继续找杨某与陈某收款,杨某与陈某均以与对方离婚为由相互推诿,不予偿还。2012年3月,陈某已与他人结婚。杨某知道后十分懊悔。并告知债权人夏某自己所借40000元门面装修款已与陈某约定由陈某偿还,当夏某要求陈某还款时,陈某则以不系本人所借为由拒绝偿还。夏某在收款无望的情况下,将杨某与陈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所借夏某40000元已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在离婚协议上写明杨某所借夏某40000元由陈某偿还,但该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夏某,夏某将陈某和杨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偿还借款40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法院支持了夏某诉讼请求。遂作出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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