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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强奸犯作伪证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3 14:30: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志轩 邢海龙)   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一农民江某在养女被强奸后,不仅不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反而故意说谎话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开脱罪责,以为说谎话是小事,没想到却构成了犯罪。6月26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江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2010年9月,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一青年李某在明知江晓晓(化名)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江晓晓发生了性关系,后被人告发。

    2011年5月26日,检察机关以李某犯强奸罪,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的叔父为了让李某免予刑事处罚,前往江某家中,向江某劝说:“李某与江晓晓是恋爱关系,李某获刑对江晓晓也不好。”让江某在法院核实江晓晓出生日期时做虚假证词。江某以为说句谎话是小事,就答应了。

    2011年6月21日,江某在接受法院调查时称:江晓晓户口上所写的出生日期1997年8月11日是错误的,江晓晓的实际出生日期为1996年7月12日。

    因江某的证言影响到对李某的定罪,该案需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过程中,江某幡然悔过,如实供述了在法院作伪证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长寿法院认为,江某为使李某免受刑事处罚,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已构成伪证罪。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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