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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者不退多余房款 法官执行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2-08-17 10:20:31
本网讯(通讯员 高方方)
下班刚回到家,赵军宏法官就接到了同事的电话,说被执行人现在其办公室,赵军宏一听立刻赶往单位。
被执行人孙某,因房屋买卖中不履行合同约定,欠李某房屋多余款及租金等不还被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决生效之后拒不履行判决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对象。 2011年3月21日,李某和孙某通过房屋中介签订了《房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合同约定,孙某自己的一套房子转让给李某,成交价是594000元。双方约定于当年4月2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因孙某房屋抵押了贷款,需要将所剩贷款还上以后才能过户。后经协商,李某出资21万,孙某出资19万共同办理解押手续,李某的21万过户时充房款。后双方还约定:银行贷款到孙某账户之后,孙某7天内把物业、多余的房贷及租房(房子出售之前被出租给某商行,租期2011年1月10号至2012年1月9号,年租金1万9)租金退还给李某,如不配合,将一比一的赔偿给李某。 当年7月12日,孙某收到李某的剩余房贷40万。但是孙某却违反规定拒不返还李某多余房款及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已过户至李某名下,李某享有出租房屋所得利益,因该房屋租金已由孙某在先取得,孙某应该收到全部房款后,将向后的房屋租金转交给李某,并退还多收房款1万6,并且按照双方约定承担一比一赔偿的责任。 遂法院判决孙某返还购房款、房屋租金及违约金共计48554元钱。 判决下来之后,孙某拒不执行判决。无奈李某只好申请执行,但是李某跟孙某只是通过房屋中介认识,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执行局法官赵军宏、范青运、张照蓬接到案子之后立刻查询孙某的财产,结果发现孙某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法官通过公安网查询到孙某在郑州某宾馆任职,于是立刻前往宾馆找到了孙某。 后经过法官将近3个小时的调解,当晚双方当事人就达成协议:孙某赔偿李某4万块钱。第二天中午,李某就顺利的拿到了执行款。 拿到执行款的李某随后就送来了表扬信和锦旗,连连夸赞法官“人民公仆为人民”。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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