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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事诉讼王令
作者:杨永红 发布时间:2012-07-31 16:11:08
1667年法国民事诉讼王令可以说是法国近代民事诉讼法的母体。著名的拿破仑民事诉讼法就是直接从1667年法国民事诉讼王令脱胎而来的。法国民事诉讼王令包括了法兰西王国所发布的诸多王令。随着法国王权加强,教会法的影响逐渐削弱。在17世纪的法国世俗社会里,教会诉讼法也被1667年法国民事诉讼王令所取代。1667年的民事诉讼王令也是在教会诉讼法的基础上制订的。但毕竟民事诉讼王令是当时时代需要的产物。与教会诉讼法相比有了较大的进步。
在语言方面,将诉讼法中一直使用的拉丁语改为法语。最大的改变是将过去严格书面诉讼形式改为书面与口头形式相结合。过去在附随案件的审理中,询问证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给诉讼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而按照民事诉讼王令,询问证人可以以口头的形式进行。当事人在第一次出庭时即可进入口头诉讼程序,进行口头辩论。但如果当事人双方的口头辩论仍不能使法官作出判决时,法官可以裁定进行书面审理。诉讼也由不公开审理变为公开审理。根据1667年民事诉讼王令,被告需要在书记官面前申告被告所委托选任的代讼人。并且被告应当将此告诉原告。但原告选任代讼人则不需要经过该程序。因为原告的代讼人的选任已经在传唤书中告知被告。 1667年民事诉讼王令进一步发展了简易诉讼程序。在法兰西王国的早期,在诉讼中就已经存在着对某些案件可以适用比一般的诉讼更为简单的程序,以加快诉讼的审理。这种作法可以一直追溯到教会法时期。普通诉讼程序由于程序繁琐复杂导致了诉讼的滞迟和高成本。尽管教皇一再鼓励法官们尽可能减少诉讼费用,但法官们还是漠然处之。基于此,经过一番争论后,最终将案件区别为普通诉讼案件和简易诉讼案件。作为简易诉讼的案件,在审理时可以免除普通诉讼程序中那些属于纯粹仪式性的程序。传唤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证据程序也得到简化。1667年民事诉讼王令更近一步明确了简易诉讼案件的范围。1000元以下的一般民事诉讼、400元以下的对人诉讼、1000元以下的关于医生、法院职员报酬的诉讼以及关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的诉讼都属于简易诉讼案件。在简易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不选任代讼人而由自己进行诉讼,证人询问在法庭公开进行,其他诉讼期间也相应缩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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