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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詹红荔精神与司法能力提升
作者:石均 发布时间:2012-12-17 15:27:17
仔细想来,从事任何职业、任何工作,只要怀揣一种精益求精的职业价值追求,都可以寻求到其特有的工作规律、特有的工作方法,同时也就形成了职业的或自己特有的工作能力。通过学习詹红利同志的先进事迹,从其“三三九不工作法”,可以发现,她,就是心理怀着“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理念、以“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为目标,用发散性的、细腻的思维方式,综合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综合知识,以本职办理并且延伸处理每一起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工作方法和司法能力。
詹红荔的“三三九不工作法”是“三个不开庭”、“三个不轻易”、“三个不松手”。“三个不开庭”,指的是对案件关键问题没有梳理清楚的,不开庭;对被告人成长背景没有调查清楚的,不开庭;被告人对犯罪危害没有足够认识的,不开庭。“三个不轻易”,指的是被告人没有真诚悔过的,不轻易下判;被害方没有得到精神抚慰,达不成和解的,不轻易下判;可以判非监禁刑,但没有落实帮教措施的,不轻易下判。“三个不松手”,指的是入监后延伸帮教不到位的,不松手;回归社会的问题没有妥善解决的,不松手;发出的司法建议没有落实的,不松手。 通过学习詹红荔同志的工作法和先进事迹,本人认为现阶段法官的司法能力除了应当具备基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之外,还应当有: 一、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去查明事实的能力。从办案角度看,案件事实查不清,裁判结果就没有基础支撑。掌握案件事实是每个法官办好案件均应当具备的基本功。这是从办理案件本身、实现个案平衡意义上的应然要求。然而要使法院所办理的每一起或大多数案件都能够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法官狭隘地关注案件的外部事实(也就是仅仅对裁判有意义的事实)是远远不够的,还应紧紧抓住其本质特征,对于犯罪行为也是一样。詹红荔同志办案,除了梳理清楚案件的关键问题之外,还调查被告人的成长背景,然后由此及彼,研究其犯罪形成背后的规律,对症下药,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沟通,有针对性的疏导感化,既使其认识行为的错误,又能使其从内心上进行悔罪,用理性、用良知对自己的行为重新进行评价和裁判,最终达到被告人内心自我警醒、自我原罪、自我改造的效果。詹红荔同志的这种另辟蹊径的做法,突破了就案件裁判需要去简单查明事实的做法,而是为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去多方探寻事实,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理念去深入发掘事实,为实现司法的社会价值去梳理升华事实。这应当是现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官应势而须有的“查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推而广之,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为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都要有一种查明案件事实的“辐射心理”,至于这种心理辐射到什么程度,本人认为,只要是服务于“案结事了人和”的事实,都应当主动查明或了解,这样才能够为我们的调解工作、协调工作、裁判行为、执行行为提供更多的分析素材,通过对这些素材的研究,能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纠纷产生的根源、发展的脉络,这样我们在制定和实施调解、协调方案时,就能使裁判行为、执行行为需要关注的环节和点面的实践上更加具有针对性、妥当性,做到有的放矢,符合理性。 二、法官研判当事人心理和心理沟通能力。从审判程序启动上说,法院和法官是被动的,但是法官进入案件审理后,应当是能动的。詹红荔同志进入案件办理角色后,除了梳理案情、调查被告人成长背景之外,还对被告人方、被害人方进行充分的心理研判和心理沟通,使被告人足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真诚悔过,使其从犯罪的心理状态中走出来,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使被害方受到伤害的心理得到抚慰和平衡,接受和解。实现和谐被破坏之后新的和谐,就是以司法的心理疗法实现其社会功能,走出了刑事司法的“报复”功能,弱化了刑事司法的惩罚功能和社会对立效应,强化了和谐功能。 所谓对当事人心理的研判和心理沟通,就是要研究判断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前、审理中、审理后不同阶段的心理倾向,诉求转化,心理的变化规律等,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心理释明、心理疏导、心理引导。在释明、疏导、引导中,强化能力意识,把握沟通的“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方向和主动权,使沟通实现应有的价值。同时注重与有关单位沟通,与社会沟通,克服司法思维、司法手段孤军奋战的思想,为了实现案件办理目标,努力不懈地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在当前法治意识还没有成为普遍绝对尊崇的意识的情况下,这两种能力的培树实施,可以使法治意识深入人心,可以传递法律的可知可信,达到社会支持、个体守法的效果,对全社会普遍形成法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三、发挥法官社会学功能能力。从职业分工上,法院对于案件裁判之后,就完成了法定职责,对于犯罪的帮教,没有必须关心的法定职责,但是詹红荔却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判前判后均对犯罪人的帮教问题进行考虑,其目标就是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挽救,最大限度地用帮教去引导被告人的心理转变,固化其心向善的倾向,防止其再次陷入犯罪泥潭。是将“案结事了”之后的“人和”再次进行延伸,使被告人的心地不断“漂白”,之后再研究其回归社会的问题,使其从心理到行为归宿均有“着陆点”,真正回归社会,从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性和谐稳定。 法官是以办理个案的形式,实现社会管理的。办理个案的行为和效果,对于社会公众行为具有指导作用,这也正是法的社会价值实现的途径。法官关注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并积极地为扩大社会效果去努力,促进法律的价值目标与社会道德的价值目标相一致,使法律更加突出人性化,更加融入社会,在公众中传播“善法”意识,更好地实现法律的社会调节功能,从而使法律更加具有生命力。这就要求法官以自己的职业工作为起点,适当延伸自己的职业触角,去发挥法律的社会学功效。 四、法官职业坚持能力。对一般人而言,长时期从事一种职业并熟悉掌握职业内容之后,难免从心理上形成职业心理的惰性,总以为不管出现什么职业问题,都能从以往的经验中寻找到应对的办法,对工作抱有应付态度。其实,这是危险的,是经验主义,是淡化自己的职业确信,远离工作规律的表现。然而,詹红荔同志却能够用法官的使命感强化自己的职业心理,一直以淡定的心态坚持运用“九个不”,任劳任怨,多年如一日,用自己确认的工作信念和独特的工作方式,认真地去办每一件案件,实现了自己的职业坚持能力,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持续性职业支持。 职业坚持能力,应当是对职业信仰的坚持,包括内心坚持和行为坚持。内心是价值坚持,行为是实践坚持。詹红荔同志的法官职业坚持告诉我们,职业坚持能力可以使自己不断向社会输送并展示高质量的案件审理结果,维护社会稳定;可以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保持职业本色;可以激发研究并改进工作方法的能力,保持职业的生命力;可以激起法官的学习欲望,提高司法综合能力。 五、不断拓展提升自身素质的能力。案件来源于复杂的社会生活,整体上总是体现为形形色色,加之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更是增加了案件的多样性、复杂性。作为一名法官,为了实现自己的职业与社会发展需要、与社会期待相对接,不仅要掌握法律规定本身,同时还要学习与职业有关的知识并运用到工作实践。詹红荔同志为实现自己的职业目标,坚持涉猎心理学、社会学等与自己职业理念、职业信仰有关的知识,不断扩充、改善和优化自己的知识构成,以寻求恰当工作方法,优化工作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社会功能。 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是法官办理案件的重要追求,所以,仅仅运用“法律的大前提、事实的小前提,得出法律评价的结论”这一“三段论”逻辑推理办案,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样可能会忽视其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达不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无法适当应社会期待。在从事法官职业时,我们要有视野扩充意识,要关注社会、关注大局、关注发展方向,要学会运用政治思维、社会学思维、道德思维、哲学辩证思维去思考案件,在符合法律或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创造性运用政治方式、社会方式、道德方式、辩证方式去调解、协调一些热点难点案件,以期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当然,这是司法能力综合运用的问题,是审慎的思维过程和行为过程不断成熟的过程,一定要适当把握取舍、综合比对研判。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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