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关于一起信访案件的思考
作者:郭俊光   发布时间:2012-12-21 09:10:07


    预备法官培训结束已有一段时间,思路还是不自觉地时常落到那起涉诉信访案件,萦绕匝匝。省法院老师说这是一起可以记入历史的涉诉信访案件,期间事态的逐步升级、种种变化乃至最后棘手到无路可走,响亮而沉重警醒我们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以高度重视、谨慎处理信访案件,因为这就是风口浪尖、这就是悬崖峭壁,稍微处理不慎都可能会引发一些列连锁效应,最后演化成烫的不能再烫的山芋,让你、你的单位和上级单位无法脱手。案件本身是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一方要求法院严惩罪犯,中院、高院两级法院的统一意见是不适用死刑,中院判决以后,受害人一方穷尽手段要求判决死刑,连续进京上访,省检察院向法院打了一声招呼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受理后,为缓和情绪,同时考虑到北京奥运安保维稳需要,同最高院沟通以后,改判死刑并提请最高院复核,在等待复核期间积极做受害方、嫌疑人双方工作。最高院审核后仍决定不适用死刑,受害方的行为开始过激并发展到顶峰,其家属在法院门前自杀,造成极恶劣影响,并继续施压最高院,与此同时,嫌疑人亲属也开始采取过激行为,声称如果法院判决死刑,则在法院门前自焚,一时法院无路可走。最后,最高院上报中央综治委,通过中央综治委协调省政府为受害人家属安置了正式工作,并进行了金钱补偿等其他工作,才使本案得以化解。其实,受害方的本意也不是非要判决死刑,主要目的是要求法院解决其家属生活问题和赔偿问题,在得不到满足以后开始不断加码,越加越重,行为越来越激进,最后酿成如此后果。据了解,三级法院在本案上花费的数额达到几千万。

    案件给我们的启迪太过于沉重

    1、明确信访非小事,慎之又慎,及早解决。对于信访案件不能无所作为,而必须有作为、早作为,畅通上访人利益诉求渠道,因势利导,及时解决各种诉求,不能让小信访成为大信访最后积成“堰塞湖”。在信访凸显期,不应回避矛盾,而要敢于直面矛盾,善于化解矛盾。回避矛盾,只能将“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最后积重难返。

    2、意识转变。谈到信访,做为法院工作人员都有一个本能的排斥和不满,因为涉法涉讼信访系统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讲是否定了关于司法判决终局性和既定力的设计方案,这让我们心情很是“不爽“和不情愿,尤其是学校刚出来的法院工作人员,对待信访案件没有积极主动的心态。我们需要一个清醒的认识和广阔眼光,明白法院矛盾解决方式和其他社会方式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我们处理案件最终不是寻求一种纸上的理论正义,而是实实在在化解现实的纠纷。

    3、特别注意信访人的诉求。一定程度上从信访人的诉求可以窥见案件解决的方向,信访人的诉求可能是无理的,也可能是不切实际的,但能把信访人的心理活动还原出来,我们要培养引导的能力,促使信访人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诉求,不能一味的打击和直接不予考虑,这只能使信访人情绪激愤,向更加无理,更加不切实际发展,最后不可收拾。

    4、信访工作中的人权意识。每一名上访群众都是我国宪法法律保护的公民,首要的生存权必须得到保证,在处理信访案件中,要有这样一种潜在意识。现实中,上访人中确实存在闹访、缠访、无理访的现象,其提出的要求也是无根据到超乎你的想象,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不去关注他们的生存状况,不去理会他们生存的艰辛,罪犯都可以有尊严的活着,信访群众也应该有尊严的活着。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第一条就是不管上访人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先,也是这样一种要求。

    5、注意工作方式。信访人和接访人不是天生的敌人,我们与信访人在公事之外同样是社会人或者还可能是朋友,之间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相信彼此的互相尊重会有助于问题的化解,而主动的关怀会消除信访人的偏执,掏心掏肺的努力也不会让上访人对我们抱有成见和充满怀疑。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