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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的民事诉讼制度
作者:杨永红 发布时间:2012-07-31 11:19:16
芬兰的法院可以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二类,普通法院是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法院,行政法院则是审理行政案件的法院。还有一些特别法院,比如土地法院、水事法院等。普通法院包括一审法院,即68个区法院、6个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芬兰的法律制度沿袭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和欧洲大陆法系之传统。普通法院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是1734年的《审判法》,该法案历经多次修订,尤其是本世纪以来,修订更加突出。过去的几十年里,普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与从前相比,已基本上面目全非。目前这次诉讼改革中,现代科技以及电子数据处理(EDP)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 1993年12月1日,下级法院正式推行民事诉讼程序改革,同时支持新型法院采用全新数据处理系统。这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已成为一项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两个阶段----初审和主审,主审也就是开庭审理或者称口头审理。初审主要是进行书面审理,只有当被告对原告提出抗辩时,法院才安排口头听审。 每个民事案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开始:即原告申请法院向被告发出传票。原告的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书可简可详。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可争辩,则可以采用简易申请书。如果一宗民事案件以简易申请书开始的话,则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简易申请书中陈述其诉讼请求(比如一定数额的金钱、利息、费用)及其事实理由。法院不要求原告向法院提供发票或其它单据,只需要在申请书中列明。如果法院签发了传票,就会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假如被告没有向法院提出答辩,则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如果被告进行答辩,并向法院提出合法理由,则不能裁决原告胜诉,法院将安排口头初审。 口头初审由一名法官主持。独任法官应为这一案件进入主审阶段作好准备,如果当事人同意的话,法官可以尝试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甚至可以起草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同意的话,该独任法官也可在初审结束后的即时主审阶段对该诉讼事项作出裁决。如果初审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接受即时主审裁决的,法院将安排主审,主审由三名法官主持,或者也可以由一名法官和三名非专业法官共同主持。不过,芬兰只有1-3%的民事案件进入这种主审阶段。 在当时计划修订诉讼程序规则时,立法人员就意识到,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是简单、明确的债务纠纷。为债务纠纷案件设置单独的程序没有必要,如果原告的申请有争议,则诉讼程序可以在口头初审后继续下去。以详尽申请书形式开始的案件显然绝大多数是有争议的案件,但如果申请书理由充分,并且在申请向被告发出传票时已提交了证据,那么也不会进入繁琐的程序。因此,民事案件以同样的方式开始,其中绝大多数(大约90%)可能在书面初审阶段就可作出裁决。因为大多数案件中,被告对原告起诉未提出异议,正是基于这一点,法院才在书面初审结束后迳行裁决,而当原告以简易申请开始时,则适用简易程序,甚至法院的书记员也可作出裁决,不一定非要法官裁决不可。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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