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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施行
城管执法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2-07-16 14:52:12


    法制网上海7月15日电 记者刘建 通讯员刘维光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15日开始施行。该条例确立了城管执法权限的范围,规范了城管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明确城管执法部门要实行对城管执法人员全市统一招录制度,择优录取。同时还规定,城管执法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条例明确,城管执法部门要实行对城管执法人员全市统一招录制度,公开考试,择优录取;城管执法人员要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条例还明确规范了城管执法行为。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上岗执法时,必须着统一识别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注重教育引导,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要告知当事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听证和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时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和方法;城管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执法有关事项,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定期组织社会评议,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促进本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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