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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剧”和“悲剧”都不是质疑法院的理由
作者:陈默   发布时间:2012-07-03 15:55:06


    48岁的农村妇女张芸(化名)在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干了40多天活,一直没领到工资,一气之下将雇主家门口鞋柜上一部后来证实价值6万余元的手机拿到厨房微波炉的夹缝里藏起来,准备回头自己用。6月27日,郑州管城区法院审结这起保姆盗窃雇主手机案,认定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6月30日《大河网》)

  对于这位农村妇女张芸因盗窃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判决,有网友在以《法院咋将保姆偷手机的闹剧变悲剧》(以下简称《悲剧》)一文提出质疑,“农村妇女张芸偷盗雇主手机本身更像一出‘闹剧’,但经法院一搀和,这事就变成了‘悲剧’”。言之凿凿、信心满满“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这案件最终必然要改判,张芸很可能要轻判”。笔者不知该网友的所谓“必然改判”的底气何来,但对其法律基本常识的缺乏以及对法院的偏见,颇感到无语。由于该文某种意义上颠覆了作为法律人对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的认知,又觉得有必要进行“纠偏”。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张芸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张芸的行为侵犯了雇主张某对手机的所有权,使张某丧失了对该手机的占有、使用等权能。其次,张芸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张芸将雇主的手机从“家门口的鞋柜上”拿到“厨房微波炉的夹缝里”藏起来,再伺机取走占为己有。这是当时情景条件下秘密窃取的最佳方式;第三,主观方面张芸具有明显主观占有的故意,“准备回头自己用”;第四,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报道所述,该部手机价值6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范畴,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本案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起刑点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对张芸定罪量刑,是依法公正办案,何来“搀和”之说,如果张芸“藏匿手机自用”是闹剧,那么,她在导演这则闹剧的同时也就注定了悲剧的结局!

  《闹剧》一文认为,本案将循着盗雇主手机“闹剧”——判刑的“悲剧”——雇佣双方握手言和依旧会回归“闹剧”的过程发展。笔者浅陋,不知该网友从何处学得的盗窃罪中,盗窃犯和失主还可以握手言和?该文还以这个“保姆”确实是法盲,不应承认“准备回头自己用”,应该脑子灵光点,只说是想对雇主吓唬一下、惩罚一下、告诫一下,事后再帮他们“找回来”呢?那还算盗窃吗?须明确,“家门口的鞋柜上”也好,“厨房微波炉的夹缝里”也好,这都没有跑出雇主的私属空间,东西不还在你家里嘛?一方面这简直是有“传授反侦查技术”的嫌疑,另一方面这和家中深夜闯入一个贼,偷得金银首饰若干,结果被主人堵在家中,该贼谈定的从身上拿出金银,平静地说东西还在你家,东西还你了,我们握手言和好了,这不是扯淡吗?至于该网友还提出的犯罪未遂和中止的问题,也是只要对照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既遂、未遂和中止,就能发现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还是幼稚的!

  其实,对于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责分工非常明确,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照刑法定罪量刑,均有着严格的诉讼程序,哪能随随便便“搀和”?对法院判决不服的被告人有权提起上诉,通过上诉或者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芸或许真的不懂法,我们的一些评论作者又岂能像张芸一样,外行指点内行?那样是会闹笑话的。

  对于本案被告人张芸,笔者也是深表同情,作为农民工保姆,生活本来不容易。现如今我国家政服务行业“一地鸡毛”,雇佣关系摩擦丛生,不良雇主拖欠工资,甚至体罚雇工,侵犯雇工合法权益时有发生。无奈的雇工奋起反抗,发生各种稀奇古怪的讨薪维权之举,家政服务行业需要认真反思,规范雇佣双方的行为,特别是建设诚信的家政服务环境,是当前社会的重要课题。但无论如何,均不能以过激的、违法的行为对抗违法,否则真的成了“悲剧”就悔之晚矣。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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