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前斌)
12月28日,由广西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德永、陆洪权、曾庆敏等17人特大团伙盗窃案在阳朔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3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被告人陆德永、陆洪权、曾庆敏、黎荣波、吴达强、赵华等人相互勾结,在阳朔县、平乐县、钟山县等地流窜作案,盗窃44次,盗得丰田轿车、五菱面包车、五十铃轻型货车等车辆共计41辆,犯罪数额达100万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陆泽代、蒋新法、罗富高、莫定余、丘军、罗福亮、黄成、蒙春恒、王寿益、徐忠华等人明知是盗窃所得车辆,仍予以收购、介绍买卖、代为销售或用于抵押,共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余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德永、陆洪权、曾庆敏、黎荣波、吴达强、赵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陆泽代、蒋新法、罗富高、莫定余、丘军、罗福亮、黄成、蒙春恒、王寿益、徐忠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抵押、介绍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陆德永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陆洪权、曾庆敏各有期徒刑十三年、黎荣波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吴达强有期徒刑十一年、赵华有期徒刑十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