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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理性的舆论监督有损司法公信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2-07-03 15:09:44


    日前,一则有关流氓罪判决的消息引发网友广泛质疑。据《扬子晚报》6月29日报道,被告人赵大猛在1996年参与聚众斗殴致人死伤,逃亡16年后自首归案,近日被南京市建邺区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建邺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大猛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6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能按照1997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现行刑法定罪量刑,而按照1979年老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流氓罪”,故依法以流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一石激起千层浪。法院对被告人赵大猛的流氓罪判决,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质疑。一些网友情绪激烈地认为,既然流氓罪已于15年前废除,如今再按流氓罪作出判决,是典型的有法不依和滥用司法权的表现。更有网友尖锐地认为,被告人赵大猛作案后一逃就是16年,根本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见不得阳光的交易,自然令人生疑。

    网友的质疑,表面上看颇有道理,体现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高度关注。舆论监督司法,让司法更加公正透明,本无可非议。但仔细阅读法院对被告人赵大猛的流氓罪判决,就不难发现,多数网友之所以发出“一边倒”的质疑,是缘于对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甚了解,仅凭一时的义愤,而引发对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条件反射式共鸣。被人赵大猛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新刑法颁布实施之前,其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时,流氓罪尚没有废除,依流氓罪判决,体现了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与此同时,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和积极履行赔偿等因素,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既符合法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原则,又体现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执行。

    司法的公信在于严格执行法律。赵大猛流氓罪一案,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适用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所谓“从旧兼从轻”,是指定罪量刑时对新旧法的条款进行比较,如果犯罪时有旧法,且旧法量刑比新法轻或者不认为当时的行为构成犯罪,就按旧法,即“法不溯及既往”;反之,如果旧法量刑比新法重,则按照新法。由此不难看出,“从旧兼从轻”的本质实际上是“有利于被告人”,是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在新刑法比旧刑法量刑要重的情况下,依法对被告人赵大猛以流氓罪作出判决,不但充分体现了对“从旧兼从轻”刑法原则的正确适用,而且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无疑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司法公正离不开舆论监督。孟子曾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归根结底,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都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都是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二者唇齿相依。反观网友对赵大猛流氓罪一案的质疑和反对之声,明显带着浓重的、条件反射式的“吐槽”或者说“抬杠”的味道。这种缺乏理性而完全凭借感性的质疑和舆论监督,除了引发混乱的认识外,根本无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甚至产生以讹传讹的严重后果,非但不能实现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反而只能导致本末倒置的恶性循环。

    当然,一份有理有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依然受到公众的质疑和反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人民法院在正确引导舆情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短板”。鉴于此,人民法院必须牢牢把握主动权,主动接受舆论监督,让公众对司法审判充分知情,通过舆论监督客观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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