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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因祖宅转让反目 法院两审定纷争
发布时间:2011-10-26 10:32: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曾佑勃)   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共有房屋转让协议纠纷案,判令被告余优按照约定向被告余成支付补偿费。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余厚与余广两兄弟,七十年前共同继承取得了坐落于西际村的约40平米房屋。之后,余广到邻村落户,该房屋由余厚居住。2006年间,西际村进行新村建设,此时,余广和余厚已相继去世。村委会按照旧房谁有谁建新房的原则,同意该房屋所有人拆除后在原址建新房。

    余厚的孙子余优将上述旧房拆除准备建新房,余广的儿子余成提出异议,经亲友村民协调和双方协商,余成和余优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余成将祖传的面积约20平米的旧房地基转让给余优建新房,余优补偿给余成5800元,该款在三年内付清。协议签订后,余优在该地基上新建了房屋,但三年过去了,却拒不给付余成补偿款。余成遂将余优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约支付补偿费。

    被告余优辩称,根据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此,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违法而无效。而且,原告余成不是西际村村民,其无权在西际村取得宅基地,更无转让可言。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余厚和余广兄弟共同继承祖业取得坐落于西际村的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告余成作为余广的儿子,在余广和余厚均已去世的情况下,其理所当然取得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和相应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按照西际村委在新村建设中实行的“旧房谁有谁拆谁建”的做法,原告余成也取得了对旧房相应宅基地的部分的处分权。

    原告余成将上述两项权利转让给西际村村民,即本案被告余优,其在行使权利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原告余成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当前农村解决宅基地问题的实际情况,该协议合法有效,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原告余成要求被告余优支付补偿款58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余优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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