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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最终解释权”PK政府部门公信力
作者:张中梅 发布时间:2012-06-25 11:12:33
端午节前后,商贸流通业生意火爆,笔者借机做了一次“霸王条款”网上问卷调查。100%被调查者称遇到过“霸王条款”,90%的人经常遇到“霸王条款”,“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成为商家使用频率较高、最易产生纠纷的条款。据了解,相关政府部门也做出一定努力,但仍屡禁不绝,一些“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还是满天飞,无疑让政府公信力“很受伤”。
在商品销售中,商家往往提出种种优惠条件,其中可能暗含陷阱,以刺激消费者购买商品。“最终解释权”根本目的在于使商品促销广告中不明确、不具体、存在漏洞或歧义的内容归于明确、具体、完善和清晰,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合理解决。但当与消费者产生矛盾时,商家行使“最终解释权”所做的解释,往往充分体现经营者的利益,反而剥夺了消费者的解释权,甚至侵害消费者权益。“最终解释权”沦为商家的“万能护身符”。 《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商家无法实现“最终解释”,其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相反,“最终解释权”应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商家有“解释权”不可怕,也并非一律无效。从理论上看,商家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制定、解释规则毋庸置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虚假或者故意隐瞒真相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决策就是欺诈,构成欺诈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换句话说,商家运用解释权并不一定构成侵权,关键在于不能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世界上成功的、特别重信誉的企业历来都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纽约某个餐厅因故上菜慢了,餐厅会主动说“sorry”并给予免餐或优惠。可见,关键要看商家拿“最终解释权”干什么。所以,需要政府部门多“给力”,从强化监管入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公信力。 其实,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早被《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各地消协判定为“霸王条款”。但有权对“最终解释权”说“不”的消费者依然有苦难言,弱势的消费者PK不过强势商家。调查发现,消费者对“霸王条款”比较敏感,除了极少数人称“已习以为常”或“很少注意”外,大多数被调查者反映,由于合同由经营者制定并提供,虽然自己不愿意,但个人力量太薄弱,往往只能被迫接受。因而大多数消费者受“霸王条款”侵权时,往往都“不想找事,被迫接受”。他们认为即使投诉了,也很难解决或解决时间很慢,耗费人力、财力、精力。 因此,希望通过法律法规增加商家“最终解释权”的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让商家“一触即伤”。同时,商家应加强自律,着眼长远利益,主动与消费者共赢,增强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单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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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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