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荣县一村支书虚报重灾户骗领“5.12”灾后重建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25 10:42: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勇军)   6月20日上午,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5.12”灾后重建贪污、受贿案,一审以贪污、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追缴违法所得。荣县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委政法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自贡全市检察系统公诉部门负责人,全县各乡镇纪委负责人,荣县高山镇镇村两级干部代表及群众共一百六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被告人陈某某原系荣县高山镇某村支部书记兼文书。检察机关指控:“5.12”地震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以“上报重灾户需要跑关系”、“上面的人验收需要生活费”为由,先后向村民夏某某、胡某某、曾某某、黄某某四户重灾户索要“辛苦费”共计13500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同时,被告人陈学华还利用其职务之便,以虚假房屋买卖协议、伪造受灾农户建房花名册等资料虚报其兄弟陈某为重灾户,骗领国家灾后重建款38000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对其贪污的事实表示认同,但认为收受夏某等四人的费用已退还,不应当构成犯罪。公诉人当庭举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以及取款凭证、收支账本、图片资料等书证,控辩双方围绕罪与非罪、量刑等展开辩论。合议庭利用休庭时间开展民意沟通,认真听取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干部、高山镇政府领导、社区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并从本案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合议庭当庭对本案的判决作了释明。同时,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干部、高山镇政府领导、社区干部组成的庭审评查员对本案从庭前准备、庭审过程、案件宣判等方面进行了仔细的评查。大家一致认为,本案准备充分、审理思路清晰、庭审规范、审理技巧把握到位、审判长主导能力强、法庭秩序好、适用法律得当,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