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广西贵港一村文书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本村五保村敬老院工作的便利,隐瞒政府核发给五保户低保金的具体数额,并将截留的供养金另作他用。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宋某庆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依法没收被告人宋某庆退出赃款人民币32938元,上缴国库。
2006年5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宋某庆在担任港南区新塘乡三岭村村委会文书期间,利用协助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人民政府管理本村五保户集中供养工作的便利,隐瞒新塘乡人民政府核发给集中供养五保户的供养资金(低保金)的具体数额,将应集中供养而回家吃住的三岭村五保户宋某佳、宋某金等人的供养资金(低保金)取回后,不足额发放,其中,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宋某佳和宋某龙分别于2008年3月、4月病故,被告人宋某庆故意不上报政府相关部门,致使人民政府继续拨付供养资金给宋某佳和宋某龙账户直至2009年6月。被告人宋某庆截留供养资金人民币共计32938元,用于垫支本村敬老院建设工程款及个人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庆已退出赃款人民币3293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庆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履行协助人民政府管理优抚款物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宋某庆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庆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庆贪污财产属于国家优抚款,贪污数额人民币32938元,犯罪情节相对较重,不宜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