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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经济纠纷杀害“同居情人”
发布时间:2012-06-14 14:13: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邓金凤)
6月13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因同居期间经济纠纷引发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2008年8月,43岁的陈体合离开妻儿独自到重庆主城打工,期间,结识了同龄女子万芳芳(化名),两个中年男女不久便开始了同居生活。而此时的万芳芳已经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因长年在外给人当保姆,很少回家看望孩子,时间一长,万芳芳对原来的家庭逐渐疏远,并于2011年5月与丈夫协议离婚。 在陈体合与万芳芳同居期间,两人主要靠给他人打工维持生计。2011年8月的一天,万芳芳向父母和叔叔共借了两万五千元钱用于购买推土机,并许诺父亲两个月之后还钱。然而万芳芳并没有将借来的钱购买推土机,期间,万芳芳因为经常头痛花销了部分钱。后来,经陈体合与万芳芳商议后决定去海口开小餐馆。同年11月11日,两人乘火车去海口实地察看后于17日回到重庆市南川区某公寓租住。 眼看借父亲的钱已经花完,无力偿还父亲。万芳芳为还钱的事常常与陈体合发生争吵。因为没有固定工作,两人的生活成问题。11月24日晚,陈体合逼于无奈便向旅馆的老板借了50元钱,两人用借来的钱吃了顿晚饭。25日11时许,陈体合与万芳芳又因为还钱的事在出租房内发生争吵和抓扯。抓扯中万芳芳用手抓陈体合的脸,而陈体合用左手按压万芳芳后颈部,右手猛击其头部,几分钟后,见万芳芳的嘴里有血流出来,陈体合以为没事就用卫生纸将血迹擦干净。过了一会,见万芳芳嘴唇发乌,才知道人已经死了。随后,陈体合将万芳芳尸体平放在床上,用被子将其部分遮盖后逃离现场。 陈体合到南川区公安局投案自首未果。由于他身无分文,于是从南川步行十多个小时到重庆妹妹家拿衣服,随后,到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局茶园派出所主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陈体合与万芳芳同居期间的经济纠纷而引发,被告人陈体合故意伤害万芳芳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严惩,但鉴于陈体合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体合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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