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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妻少夫”合谋杀死“第三者”受审
发布时间:2012-05-30 16:13: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君相)   一23岁未婚男青年明知一48岁妇女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男青年认为另一名男子与该妇女有不正当关系,遂与该妇女合谋将男子掐死。5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福渊(化名:王昌凡、张小波),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西乡县人。被告人梁国珍(化名:高伍、刘群),女,1955年2月出生,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彭水县人。两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8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梁国珍于1979年与高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三子。婚后双方感情不合而分居,但未办理离婚手续。2003年下半年,23岁的王福渊在明知48岁梁国珍有配偶的情况下,开始与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同年11月,王福渊因怀疑从事收废品生意的余华强(绰号:余四)与梁国珍有不正当关系,加之同余华强在废品收购生意中发生矛盾,遂产生杀死余的念头,梁国珍对此未予反对。

    同月下旬一天傍晚,王福渊伙同梁国珍以收购废品为由将余华强骗至重庆市涪陵区长江与乌江交汇处的江边,王、余二人发生厮打,王持竹棒击打余头部致余倒地后,又用手卡住余的颈部,梁国珍上前按住余的双脚,致余死亡。为毁灭罪证,王福渊用绳子将余华强尸体捆绑后,装入尼龙口袋,而后王福渊、梁国珍共同将装有尸体的尼龙口袋抛入长江中。

    2003年12月17日,余华强的尸体在重庆市万州区燕山乡长江南岸边被发现。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系生前被他人外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作案后,王福渊、梁国珍外逃山西等地,并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1年8月3日,二人在山西省阳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王福渊、梁国珍的供述与辩解、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国珍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王福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王福渊、梁国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福渊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梁国珍辩解她没有帮助王福渊实施杀人行为。王福渊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王福渊系激情杀人,其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建议法院酌定从轻处罚。梁国珍的辩护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梁国珍帮助王福渊杀人的证据不足。鉴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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