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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基层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
作者: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李国红   发布时间:2012-06-11 15:11:56


    摘要: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实现案结事了,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当前人民法院系统面临的重点课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显得尤为迫切。针对目前我们基层法院法官所处的现状,笔者将从多方面来探析其司法能力提升的具体路径,以便更快、更好地实现基层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

  关键词:司法能力 提升 现状 路径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正式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一步明确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所担负的重大历史使命,努力做到“十个始终坚持”,确保宪法法律正确实施,确保司法公正。“十个坚持”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只有得到有效实施,才能将书面上的法律条文转化成行动中的法律,成为现实生活中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法律实施的过程即是司法的过程。司法将抽象、原则、非人格化的法律规定,适用于鲜活的法律争议纠纷的具体实践,明是非、断责任、解纠纷,最终实现法律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的价值追求。人民法官作为法律的直接实施者,其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司法的结果。处在审判工作第一线的基层法官,其司法能力的高低亦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权利的维护、正义的彰显。因而,基层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日益成为社会越来越关注的话题。

  一、基层法官司法能力提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提升基层法官司法能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根本要求。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执政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职能的机关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人民法院承担着大量的刑事、民商事与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每个案件处理的结果都直接影响着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或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司法手段是一种基本的执政方式,其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弘扬法治,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效率”的实现,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基础的稳固。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具体实施者,肩负规范社会行为、理顺社会关系、弘扬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这就要求必须加强提高法官队伍建设,大力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切实增强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服务的有效性。

  2、提升基层法官司法能力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品格,具有高度的先进性、包容性和开放性。它是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的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它是为了适应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通过反复实践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中一项最重要的实践活动就是司法实践活动。法律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才能体现其价值。法官作为司法实践活动的主体,具有专业的知识结构,加之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积累的、对司法有参考指导意义的经验、技术和知识,既有利于更充分、更准确的理解法律,又有利于更好的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并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因而,在当前利益格局日趋多元、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的形势下,着力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高素质的法院队伍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3、提升基层法官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充分履行职责的客观要求。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把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把静态的法律制度转化为动态的司法实践,把写在纸上的法律贯彻落实在现实生活之中。随着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范围日益拓展,介入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程度不断加深,社会矛盾成因和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公民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任务会越来越重,确保宪法法律有效正确实施的责任越来越重。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有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责任更加重大。这即要求对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标准越来越高。任何一个案件的处理,不仅要求裁判的法律依据明确,而且要求遵循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不仅要求实现个案公正,还要争取社会认同;不仅要求裁判结果完全符合法律,而且要求公开裁判形成的过程和理由,实现法理与情理的兼容统一。因而,只有不断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人民法院的职责,切实维护公平和正义,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提升基层法官司法能力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处理难度大的现实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与人之间交流的机会越来越多,同时发生矛盾的机率也越来越高。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逐年上升而且新类型疑难案件也在不断增加,审判工作所涉及的领域也在日益扩大。一是社会转型时期矛盾非常复杂,人民内部矛盾大多又都为政策性、结构性调整造成的,面广量大,新情况新问题多,定性问题、法律适用问题难以把握。二是政府职能转变、企业改制后,一些基层组织不健全,有点形同虚设,社会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工作相对弱化,群众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找到法院要求司法救济。三是基层法院人手少案件多的情况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法官基本处于超负荷工作的状态。因而,在审判力量和审判任务严重不相适应的情况下,基层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升显得尤为必要。

  二、目前基层法官司法能力的现状

  每一名法官均代表法院的形象。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关乎法院的形象。目前,法官队伍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普遍较低,素质参差不齐,直接影响了我国法官及法院的形象,亦不利于案件的有效处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下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目前基层法官司法能力的现状:

  1、基层法官队伍人员构成混杂、专业知识水平普遍不高

  从目前基层法院的人员构成来看,基层法官主要有两大部分构成:一是从其他机关调入、社会招干、部队转业而来,这部分人员占目前基层法官的绝大多数;二是正规院校毕业的大专生、本科生,大都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分配到基层法院,及近几年通过基层法院招入的一部分本科生和少量的研究生。前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学理论功底却相对不足;后者虽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功底,但这部分人员年纪轻,实践经验相对不足,尚未形成挑大梁的群体。这就导致了基层法院精通业务、工作上能独挡一面的审判骨干严重缺乏。而是否拥有这样一支审判骨干队伍,直接影响到一个法院整体的职业能力和审判工作水平。

  2、庭审能力普遍不高

  庭审是法官行使裁判权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一个合格的法官,应该具备较高的驾驭庭审的能力和方法。他要求法官在庭审前要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心中应有周全的应付预案,临庭要有机敏的处理方法。庭审活动开展得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质量的优劣和反映司法水平的高低。目前基层法院法官独任审判的案件较多,本应对其庭审能力的要求就更高,但庭审能力普遍不高却是不争的事实。有的庭前准备不足,争议焦点归纳不到位或不会归纳,指导举证不力;有的组织质证存在偏差,抓不住主要矛盾。以至于一个庭开下来连主审法官自己都不得要领,反复多次开庭的不在少数;有的在庭审中忽视正当程序,不注意方法,或是以自己为中心沿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或是放弃行使驾驭庭审的权力,采取完全辩论式的方式,导致当事人不能完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甚至出现法官角色错位、越位现象。

  3、调解疏导和应付复杂局面的能力较差

  基层法官每天都要面对不同的当事人,处理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调处各种社会矛盾,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需要法官具备较强的法律素质,而且需要较强的社会认知能力和丰富的生活经验。既要理清各类群众之间不同类型矛盾涉及到得法律关系,还要细致入微地了解当事人的思想、性格、工作于生活的环境;既要明确指出对各种法律行为产生后果应负的责任,又要善于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化解当事人之间因纠纷产生的隔阂和对立的心理,消除当事人对法律和判决结果不理解而产生的抵触情绪。这就要求基层法官要具备疏导、细化、沟通的能力,能洞察当事人的心理变化,灵活运用各种说服方法和技巧,化解矛盾,平息纠纷,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但目前仍有相当多的基层法官存在调解方法简单、态度粗暴、走过场、和稀泥甚至以判压调的现象。尤其是一些刚从事审判工作的年轻法官,由于缺少较多的生活阅历和调解经验,工作方式方法往往比较直接、单一,很难有效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4、解释法律的能力较差

  法律适用的过程,应当是法律解释的过程。法官办理案件,特别是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要有解释法律、释明法理的能力。要能够根据法律条文,针对个案,进行文意、立法、目的等解释,特别是当法律无条文规定时,更需要进行法律补漏解释,以达到准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而目前基层法官在法律适用上的通病是不区分上下位法,将法律事实、性质混为一谈,不能有效地将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有机的结合起来,不能更好地解释法律、运用法律来分析案情,更为甚者,对所办案件的法律关系理不顺,对法律条文含义理解不清,解释只是法律条款的照抄、照搬,不求法律适用是否恰当、只求条文引用是否够全、够多,其结果是当事人因为不理解、不信服而缠诉、上诉。

  5、防腐拒变的能力意识薄弱

  审判活动是法官代表国家惩罚犯罪、解决纠纷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权威性,也只有法官保持清正廉洁的品行,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好司法权力,才能保证裁决的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法律的本意,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防腐拒变要求我们法官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人们把法官比喻成公平正义的化身、良知的守护神,法官的任何不良行为,都会导致社会和公众对法院公信力乃至社会公正产生怀疑。而目前有些基层法院法官不注重自身的言行,与律师保持亲密的联系,甚至存在只要不接受当事人的钱财,碍于亲朋好友的情面,与当事人吃一餐饭、喝一场酒,影响不了自己坚持依法办案的立场,这既不得罪当事人,又能处理好案件,算不上腐败的观点。这是防腐巨变能力意识薄弱的表现,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形象,削弱的法律的威严。

  三、基层法官司法能力提升的具体路径与方法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针对目前基层法官的基本现状,我们须大力提升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1、规范和拓宽人才选拨渠道,确保法官的基本素质。

  法官这个职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它需要我们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相应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因而,我们必须规范法官的准入机制:其一,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即凡是需要进入法院工作均需要通过统一且公开的考试,并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以便选拨出更优秀人才充实到法院队伍中来。其二,凡独立办案或参与办案均需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被任命为法官助理或法官,真正做到名副其实,确保有资格法官才能办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其三,不断推进和拓宽法官的选拨渠道。为了吸引更多更优秀的法律人才到基层法院,我们可以采取适当的优惠政策,如在待遇上和职务上给予一定的考虑。同时,基层法院也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政策、法规狠抓落实,实现对法官权益的维护。其四、积极推行法官选调制度,这既可以选调一批具有法律知识又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法官;既可以弥补基层法官的不足,又可以选调一批安心在本院从事工作的法官。

  2、加强学习、推进培训,不断丰富基层法官的法律知识。

  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社会科学。法官不仅要掌握法律条文的规定,还应当精通法理,能够领悟法律的真谛。同时,随着社会新事物、新问题的出现,我们的法律亦随之不断改进和完善。因而,法官应加强学习,积极接收新的法律法规,不断丰富自身专业知识。同时,基层法院应积极推进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一方面基层法院应响应高院和中院的培训计划,积极组织法官参与培训,完善法官的继续教育制度,为法官提供一个宽松的学习环境;另一方面基层法院也可以组织一些内部培训活动,既可以让本单位资深且法律知识丰富的法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也可以邀请一些法学专业人士和上级法院的法官进行法律知识的宣讲,不断巩固、更新和丰富法官的专业知识。

  3、推行庭审观摩,提高基层法官的庭审技能。

  庭审技能,是一名法官应具备的一项技能。为有效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启动庭审观摩工程显得尤为必要。启动庭审观摩工程,这是提高法官的语言表达、驾驭庭审和联系沟通等基础能力的有效举措。其主要做法有:首先,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全院法官均可旁听的观摩庭,主审法官由业务部门轮流推选其优秀资深的法官担任。通过庭审旁听,法官可以真实比较自己开庭驾驭庭审的能力和技巧,做到取长补短,同时对开观摩庭的审判员开庭不规范之处予以积极指正。其次,对新任命的法官或法官助理推行庭审观摩制度。凡是被初次任命为法官或法官助理均须进行庭审观摩。庭审观摩工程的启动有利于锻炼、提高主审法官的庭审能力,促使法官提高庭审质量,严格基本办案规程;也有利于促进其他法官学习业务和积累经验,逐步提高职业技能;能够准确发现庭审中的优点和不足,通过庭审后加以总结,发扬优点,纠正不足,不断提高自身的庭审技能。

  4、实施“帮传带”机制,提高新任法官的实践能力。

  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是一名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依赖于对社会规律和基本生活常识的掌握,因此丰富的司法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是法官正确解决案件事实问题的重要保证。但对于新任的法官来说,丰富的司法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还远远不够,因而需要资深的有着丰富司法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的法官加以引导和帮助。“帮传带”机制,即由资深的法官对新任的法官实行贴身的帮助、传授、带领。该机制的有效实施可以让新任法官在资深法官的亲自帮助、传授和带领下得到更快更好的成长。通过该机制,新任法官可以更快地进入法官角色,丰富和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从而更好地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更好地解决实际生活中所遇见的各种纠纷。

  5、实施定期和不定期裁判文书评比、公示制度,提高法官的文书写作能力和说理能力。

  裁判文书好坏直接反映了一名法官的司法水平高低。实行裁判文书评比、公示制,有利于提高法官判决说理能力,从而更好地使当事人明辨是非。因而,应将裁判文书的质量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并将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作为衡量一名法官的司法能力与司法水平的重要指标,与法官的审判业绩直接挂钩,实行相应的奖惩制度,使之成为调动法官写作积极性的原动力。为此,我们可以每年组织一次裁判文书评比活动与定期或不定期对裁判文书进行四查,即承办法官自查、部门负责人核查、审监庭评查、审委会抽查,根据文书的质量评定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指出其不足之处,并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同时评定结果归入审判业绩档案,以促进法官提高裁判文书写作水平。

  6、提高基层法官的待遇,建立相对应的职业保障制度。

  目前,无论从物质上还是从职务上来讲,基层法院法官尤其是不发达和欠发达地区的法官待遇普遍较低。因而,基层法院存在着人才流失的现象,这其中既包括法官辞职从事律师行业或其他行业,也包括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的法官考入发达地区或成为上级法院。为此,我们应不断提高基层法官的待遇。在提高基层法官的经济待遇方面,既要从历年来的待遇来比较,又应参照一下周边地区法官的待遇,努力缩小收入差距。同时,基层法院也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基层法官的职务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使高素质的法官不外流,并且能够吸引大量的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从而增强法官的整体司法能力。

  7、建立和完善法官监督和惩戒机制,确保司法廉洁。

  没有约束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必将出现司法腐败。为此,我们应建立和不断完善法官监督和惩戒机制,从而确保司法的廉洁公正。首先,在内部建立自律和他律机制,即加强法官的思想教育,使其树立廉洁的立场,自觉抵制自身不良或违法行为及法院内部建立一套相应的监督和惩戒制度,对法官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其次,结合社会的力量,实行对法官的有效监督。我们应积极接受人大、政府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同时也应乐意接受个人和媒体的监督,以便更好地规范法官的行为,真正实现廉洁司法。

  法官的司法能力是一个综合性的能力。基层法官司法能力的较低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因而,只有结合法官、法院及社会的力量,从多方面来着手才能有效地提升基层法官司法能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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