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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看法之间,法官应扮演什么角色
作者:周玉 发布时间:2012-12-14 11:14:09
在新媒体时代,网络等已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陈述事实和表达看法的习惯媒介。不可否认,新兴媒体是一项伟大的发明,它为人们提供了不仅仅是方便、快捷的思想表达途径,而且承载着传统媒体所不具有的无障碍性。新兴媒体以其天然的优势迅速掌握了人们绝大部分思想空间。然而事物皆有两面性,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兴媒体也不例外。最近“表叔”、“房叔”等网络事件暴出的种种社会不良现象是网络给社会带来的正能量,但并不能掩盖网络负能量的影响。网络色情、网络犯罪、网络干预司法等现象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迫切问题。
特别是网络等新兴媒体干预司法的行为正成为我国司法运行过程亟需面对的重大课题。尤其是作为法官,面对网络等新兴媒体所呈现出来的所谓“事实”或“看法”,我们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我们知道,任何话语陈述都无一例外地使用两种不同性质的概念:“事实”和“看法”。这是公共说理的常识,也是小学语言教育的基本内容。“事实”是公认的知识,而“看法”只是个人的想法。任何“看法”都不具有自动的正确性,都必须经过证明才获得正确性。 辩论家再优秀,他也只能有效地证明自己的“看法”是合理的,因此是正确的。他永远不可能把一个“看法”证实成为一个“事实”,这是因为,“看法”和“事实”的实质区别,本身是一个不能随意改变的“事实”。事实具有客观性,不容争辩。但是,看法不是这样的,看法的特征是它的“对话性”——你有你的看法,别人有别人的看法,你可以通过说理,改变别人的看法,但你不能说,“我说的是事实,你说的是看法,不是事实,所以你必须听我的。” 然而,“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名言,说明了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大家拥有保留各自“看法”的权利。 因此,我国法官在具体诉讼执行过程中,往往难以准确把握“事实”和“看法”之间的区别,甚至将两者混淆,造成主观断案执案,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以致错误裁判、执行。 在“事实”和“看法”之间,法官应在充分尊重“看法”这一事实前提下,扮演用客观证据证明“事实”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有效性,从“看法”中提炼和发现“事实”线索的角色。面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于社会上的各种“看法”,我们应采取宜疏不宜堵的方式,充分吸收社会对此案的各种合理评价或看法以及有合理依据的事实,然后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进行事实认定,最终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 (作者单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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