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精神病患者医院自缢身亡 妻子儿女索赔58万
发布时间:2012-08-30 10:39:21
本网讯(郭海丽 申峻屹)
精神病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自缢身亡,患者的妻子儿女遂以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5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74岁的李女士和73岁的李老先生是北京市人,育有1女2男。2009年11月9日,李老先生因精神分裂症在北京市某医院进行封闭治疗。治疗期间由医院对李老先生进行看护。经过两年多的治疗,李老先生的病情得到明显改善。正当李女士和儿女满心期待李老先生病愈出院时,2012年2月6日凌晨,李女士接到噩耗,自己的老伴在医院用毛巾、袜子自缢身亡。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李女士和儿女无法接受,他们认为医院没有尽到看护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李女士和儿女诉称:治疗李老先生精神分裂症的医院在李老先生自杀身亡后,为逃避责任,隐瞒其死亡原因,以李老先生心脏病突发为由通知家属。家属到达医院后,通过警方才得知李老先生的真正死因。李女士认为,该医院管理混乱,没有尽到对患者的安全保卫义务,导致患者自缢,在李老先生自缢后,未能及时发现并对患者进行抢救,医院的失职行为与自己丈夫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为丈夫的死亡,自己和孩子们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23万元、丧葬费3.5万元、精神抚慰金32万元。 被告医院辩称:李老先生的自杀行为发生在医院,时间是医护人员两次探望期间,医院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认为患者已经达到2级护理标准,并且其自杀具有一定隐蔽性,不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
力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