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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偷猪贼 今朝做老板
发布时间:2012-06-08 10:17: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挺 梅怡萍)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抢夺罪分别处以二年九个月、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我终于能够堂堂正正地进家门了!”被告人黄某在宣判结束的那一刻激动地喊到。黄某道,他逃亡十年,经过努力,在贵州经营一家灯具店,生意做得甚是红火,这十年,他有了事业,有了钱,还娶了老婆生了儿子,却不能回家,这是他心里最大的痛,今天终于了了这桩心事。最后黄某说道,投案自首认罪才是逃亡者的心灵归宿。 据查,2001年9月至10月晚,被告人黄某分别伙同艾某、王某、陈某、李某(均已判刑)先后窜至东乡红星兽药厂、原店前乡炉前水库、红星大桥、邓家乡下杨村、邓家乡店下村、占圩镇城塘村、东乡师范等地盗窃11次,采取爬墙撬锁等方法盗得戈某等人生猪46头及吊扇8把,共计价值人民币36765元。盗得的生猪运到东乡县屠宰场、南昌佛塔生猪交易市场销售,所得赃款均分。盗得的吊扇藏在艾某家,现已追回8把吊扇,退还失主。2001年8月20日晚及9月16日晚,被告人黄某伙同王某驾驶摩托车先后窜至东乡天发加油站附近、县交警大队附近,趁吴某、陈某不备,将其挎包抢走,共得现金1800元。2011年年底黄某主动到东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上述十年前的罪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1次,盗得物品价值数额巨大,在盗窃犯罪过程中系从犯;伙同他人抢夺两次,抢得现金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抢夺罪。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能够全部退还赃款,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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