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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司法核心价值观及其实现路径
作者: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肖秋荪 刘玉娟   发布时间:2012-06-06 11:12:14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社会认可的个人价值也难免与“金钱物质”这类市场标准相互捆绑。现实中,个别法官价值观混乱、人生目标迷失,最终丢掉应有的公正与廉洁,让自己本应为人民服务、实现个人社会价值的努力彻底归零。在这个价值裂变的时代,人民法官一贯崇尚的内心价值正遭遇各个方向价值观的拉扯,迫切需要一套适合中国社会并具有广泛感召力和认同感的核心价值观,作为解决矛盾纠纷时,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

  2010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关于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立意高远、指向明确、与时俱进,迅速被广大法官所认同和接受,一些法官失序的精神家园得以重塑。对加强新形势下法院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提出迅速引起全国法院广大法官的高度关注,各地结合胡总书记关于公正、廉洁、为民的重要论述,掀起了一轮以实际行动学习贯彻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热潮。

  一、解读司法核心价值观

  司法核心价值观包含“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内容明确具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有机的、系统的整体。它总结了成功经验,又有新的提升概括;反映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和形成全体人民法官的共识。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审判员,下文将从“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谈谈自己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认识。

  (一)公正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正义是法律的基础价值,公正则是司法的灵魂所在,“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无公正,则无司法。公正司法是树立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公信力的根本出路。

  (二)廉洁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古语云:“公生明,廉生威。”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没有司法廉洁,就必然没有司法公正。廉洁是人民法官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重要评断标准,也是实现公正的基本保障。没有队伍的清正廉洁,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一切司法工作也就无从谈起。人民法官是法律的使者,承载着断是非、化纠纷的重任,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要求每名法官必须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确立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司法为民的道德信念,维护法官职业的尊严,进而维护司法的尊严。人民法官是否司法廉洁,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没有廉洁这个基石,公平正义的大厦无从建立,人民司法事业无法稳固。司法工作只有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三)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的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曾有这样精辟的结论:“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司法只有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法院才会成为法治朝圣者心中的殿堂,法官才能顺理成章地被视为公平正义的代言人。为民是人民法官践行根本宗旨的思想和情感基础,也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人民满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是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人民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的。

  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本,为民是目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整体,构成了结构严密的逻辑体系,它反映了人民法官与党、与人民的关系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观念,体现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时代要求和人民法官价值追求的统一。只有本着公平正义之心,才能保证有廉洁之心,实行为民之心;只有树立廉洁之心,才能支撑公平正义之心,落实为民之心;只有怀有公平正义之心,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之心,确保廉洁之心的内在要求。只有促公正、守廉洁、为人民,党的司法事业才能蒸蒸日上,才能焕发出勃勃生机。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与追求,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

  二、阐释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飞速发展,人民法官的价值观也倾向于多元化:有的人民法官思想素质不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人生的目标;有的品行修养较差,不珍视法官荣誉,言谈举止不检点,影响法官形象;有的不学无术、不思进取,上班时精神不振,无所用心;有的自恃清高、盛气凌人,特权思想严重,对当事人态度蛮横,把手里的审判权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有的不注意自己的公众形象,在公开场合谈论具体案件,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有的甚至违反保密规定,把合议庭的意见,乃至审委会对案件的讨论情况以及法院内部的批复信函透露给当事人,给案件审理造成被动;有的与律师及当事人串通一气,编造“事实”,混淆是非,或者钻法律的空子,错误适用法律;有的利用在法院工作的便利条件,充当诉讼掮客,干扰法院正常工作;有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结,久拖不执,群众意见较大;有的作风懒散,纪律松弛,上班迟到早退,自由主义严重。凡此种种,暴露出我们法官队伍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致使人民群众对法院意见很大,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下降,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 [1]

  上述法院干警存在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都是价值观产生了偏差,有些问题是难以被人发现的,恰恰是这些不易为人察觉的缺陷,给司法腐败提供了生存的空间与土壤。如果能及时发现,严肃教育,迅速纠正,还是可以挽救的。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培养与树立对人民法院的建设至关重要,从不良现象抓起,防微杜渐,彻底铲除司法腐败滋生的土壤。

  (二)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可行性

  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核心性质,意味着这些价值观不可轻忽、不可抛弃和不可动摇,它们构成了人民法院立身之本或者彰显了人民法院的特殊属性。尽管许多价值观是抽象的,但即使是最抽象的价值观也具有实践性,其决定了人们努力的方向,是有意识的行为的指向。司法核心价值观——公正、廉洁和为民都是要付诸司法实践并在实践中加以充分体现的价值观。

  1、司法核心价值观能够起到唤醒司法人员价值意识的作用

  这种价值意识就是珍视特定价值并在行动中加以追求和维护的自觉意识,从而在司法人员的人格塑造中起到促进作用,使司法人员的意识结构符合司法规律和民众对法官的角色期待。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不仅丰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丰富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更在价值观层面上为法官们提供了行为准则,起到了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弘扬正气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

  2、司法核心价值观对司法实践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

  司法是专门机关和特定人员将选定并体现于诉讼活动本身的价值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处理活动。不同的伦理基础(体现为主要价值规范的差异)足以直接造成司法制度设计及其运作状况的差异。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状态的外在变化往往是其内在精神结构的变化的反映,如果这种变化纯粹属于一般技术性的调整而不具有实质性变化的特征,它便意味着,这种变化承受着原有的精神结构的框架的制约。所以要建构具有保障司法公正功能的司法制度,改良司法状况,就必须自觉地树立司法公正等的价值观念并将其自觉地融入司法当中。

  3、司法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司法核心价值观概括了人民法官应有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它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发展动力,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和全体人民法官的核心利益和共同愿望,得到人民群众和人民法官的广泛赞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进而决定将其确立为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就是一面旗帜,鲜明地亮出这面旗帜,就是要昭示人们,不论社会思想观念如何多样多变,不论人们的价值取向发生怎样的变化,人民法官,无论其工作在基层人民法庭,还是工作在上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其核心价值观是不能动摇的,并且要成为全体人民法官更加自觉地维护的思想基础。

  总之,没有明确价值取向的司法不一定真的没有价值取向,但没有明确而正确的价值取向的司法,容易陷于混沌和迷惘,正如英国学者丹尼斯?罗伊德在《法律的理念》一书中所言:“假如大家公认正义是法律应该致力的最终目标,那么我们可以更直接地达到这个目标,而不必被不同社会中互相冲突、又不确定的价值体系所困扰。”我们可以把这看做是人民法院提出法官核心价值观对于司法的意义所在。

  三、探寻实现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途径

  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基础性工程,需要充分运用战略思维、开放视野、发展观点,认真加以谋划和推进。各级法院要深入分析法院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准确把握不同的院情和不同的矛盾,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找准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方法途径,确保将司法核心价值观弘扬开来、推行下去,真正取得实效。

  (一)法官个人层面

  个人是整个社会中的基本组成部分,人民法官则是法院当中最为重要的分子,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国家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和社会良知的象征。其所从事的审判活动常常被视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抑浊扬清,带有强烈的“正义”和“善行”色彩;他们肩扛天平,手执宝剑,身着法袍,裁判是非,定夺生死,从事着天底下最神圣、最崇高的事业,作为人民法官是非常骄傲和光荣的。作为人民法官,要从以下几点来树立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

  1、要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

  要有“先人后己,先公后私”的思想觉悟,始终把党的利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上。要有“吃苦在先、享受在后”的优良品质,艰巨任务抢在先,危难之际冲在前,做攻关克难的急先锋。要有“正人先正己”的律己意识,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2、要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对于人民法官而言,学习既是一种修养,更是一种责任。通过学习,可以使人看待问题、处理事情得体周到,朱熹说“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我们要通过学习做到“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并要学以致用,提高业务水平,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法律武器捍卫正义和公平,用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敬重法律,时刻牢记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把案子办成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自己良心的拷问,通过毫无偏私的公正判决、严格执法,努力将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运用于工作之中。

  3、要用实际行动践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

  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不仅要求人民法官做到公正、廉洁,还要求广大人民法官牢记“为民”这一宗旨,坚决杜绝出现“按按鼠标走一走,天下大事全都有”和“打开手机说一说 ,随时可以做工作”的不良作风。要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和群众打成一片,尊重他们,尽自己的能力去关心和爱护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人民法官的誓言。俗话说,好言一句三春暖。只要做到用心工作,一心为民,人民群众必然会理解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对树立公正、廉洁的法院形象,提高人民法院公信力将起到极大的帮助。[2]

  (二)法院组织层面

  树立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不仅要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更要注重发挥组织作用。

  1、加强教育,筑牢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基础

  只有通过坚持不懈的思想教育,才能把抽象的原则变为具体的要求,把理论上的阐述变为实践上的行动,才能使司法核心价值观被普遍接受、深刻理解和牢固掌握,并真正转化为人民法官的职业群体意识和共同行动。各级法院要密切联系社会发展趋势和时代要求,密切联系人民司法事业的伟大实践,密切联系法官队伍建设的思想实际,认真开展集中学习、交流研讨和演讲、征文等活动,推动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在面上展开、向纵深发展,确保司法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促使广大干警真正弄清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深刻领悟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实质,从而自觉地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各项要求上来。

  2、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长效机制

  只有良好的制度设计,才能确保将司法核心价值观落到实处,发挥出实效。各级法院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符合司法核心价值观要求、有利于促进司法核心价值观养成的规章制度、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把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细化到法院工作的每个方面,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使广大干警明确应该追求什么、摒弃什么、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切实增强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当前,特别是要注意完善体现公正廉洁、为民司法要求的考核评价机制,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因地制宜,注意统筹兼顾,努力形成外部强制与内在引导相结合、激励为主与处罚为辅相结合的考评机制,真正使符合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弘扬,违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纠正,在广大干警中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从而使司法核心价值观真正被广大干警所接受,并固化为规范的司法行为。要建立符合司法核心价值观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使司法核心价值观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要建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自我完善机制,把握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时代特征,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坚持总结与创新、继承与发展相结合,不断注入新的内涵,增添新的活力。[3]

  3、抓好结合,增强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实际效果

  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需要有效载体来推进,需要良好氛围作支撑。首先,要把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与法院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法院文化建设作为体现法院精神风貌、展现法院良好形象的重要载体,作为提升队伍素质、增强队伍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的有力抓手,与司法核心价值观一脉相承,互为促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需要以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为根本;而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也迫切需要先进法院文化的熏陶和引导。其次,要把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与“争先创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各级法院要通过扎实开展好争先创优活动,着力营造公正司法的良好氛围、廉洁自律的职业风尚、一心为民的群体意识,从而为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奠定坚实的基础。再次,要把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与“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全面推进法院工作的总抓手,是解决人民法院队伍在思想、理念、能力、作风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有力举措,是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载体。开展好“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必然有利于法院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反过来,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有效培育,也必将推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社会层面

  1、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法院整体形象

  我们要通过各种方式的宣传,使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深入每个法官的内心深处,也要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院工作,了解人民法官,通过宣传沟通,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胡锦涛同志曾指出,切实做好宣传工作,是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需要。这“三个需要”,不仅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阐明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也充分说明了人民法院在树立法官核心价值观过程中宣传工作所起的重要作用。

  2、要强化法官队伍建设,提升法官队伍的司法形象

  群众举报作为人民法院反对司法腐败,提升法院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的最重要的线索来源之一,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要想让群众举报真正在反腐工作中取得实效,除了绝对不能使举报材料石沉大海并且要奖励举报,维护好举报人的权利和安全,保护好举报人的积极性。只有让伸张正义者切实得到法律的保护,让贪污腐败者得到了法律的严惩,才能保证法官队伍的纯洁,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成绩,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才能真正的树立在人民法官心中。

  3、要加强监督,使国家审判权在阳光下健康运行

  扩充监督渠道,坚持自身纪检监察部门内部监督外,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的信访监督、聘请的监督员的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监督平台的作用。人民法官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拓宽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舆论监督渠道,以监督保公正、促廉洁、树形象,促使司法权威性、认同感及人民满意度稳步提高。

  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和最终目的。各级法院要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坚持始终不渝地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切实把司法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力量源泉,转化为广大干警履职尽责、爱岗敬业的精神支柱。只有树立“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司法公正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官的辛勤劳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笔者认为,如果每一名法官把核心价值观内化成自己自觉的行动,就一定能够让全社会看到法治行进的足迹,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力量。总之,公正是人民法官的形象,廉洁是人民法官的品质,为民是人民法官的使命。我们相信有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光辉的照耀,我们将在正义之路上走得更远!

  [1]孔建兵:《浅谈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树立》,http://www.czsfy.gov.cn/Item/Show.asp?m=1&d=6320。

  [2]孔建兵:《浅谈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树立》,http://www.czsfy.gov.cn/Item/Show.asp?m=1&d=6320。

  [3]周溯:《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需要战略思维开放视野发展观点》,载《人法院报》,2010年7月17日。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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