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人民陪审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大余法院:人民陪审员作用延伸到陪审之外
发布时间:2012-06-01 15:36: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玲 刘章林)   “每次开完庭回家,小区居民都会前来打听是什么案子,是怎么判的。而我也正好利用身边现实的案例,向小区居民宣传法律知识。”聊起陪审工作,60多岁的退休干部张阳年兴致很高。

    张阳年是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自2009年任命为人民陪审员以来,他一直把陪审员的工作作为自己退休后的一项主要工作,只要法院有需要,他不管时间多紧,都会及时来法院参加陪审工作,而在陪审之余,他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极富热情地向身边的群众宣讲法律知识。“我是经过县人民法院资格考察、培训、考试,由县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的,虽然只有五年的任期,但我觉得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是光荣的。”张阳年这样评价自己的工作。2011年,张阳年参加陪审案件18件。2012年1至4月,他已经参加陪审案件20余件。

    像张阳年这样的人民陪审员,大余县共有23个。他们都像张阳年一样,热心于人民陪审工作,都能以法院主人的姿态积极参与到陪审工作当中,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裁判员”、“监督员”、“联络员”、“信息员”、“调解员”和“宣传员”的作用,为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走上审判席,他们实实在在地担当起不穿法袍的“法官”的作用,监督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所有的执行行为和法院的整个裁判过程。走下审判席,他们通过宣传、说明、解释,为当事人、公众释疑解惑,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他们通过在各个领域的基层实践,为推动法院工作开展收集信息。他们利用当事人在情感上、心理上较为认同的优势,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解释,协助法官开展调解工作,又利用其优势在社会中宣传法律知识。2012年以来,该县人民陪审员共参加陪审案件80余件,参加陪审100余人次,协助调解纠纷10余件。

    人民陪审员钟文清一直记得这么一件事情:邓某因与妻子发生争吵,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险些打起来。双方矛盾激烈,不论谈到什么,双方都针锋相对,互不退让。对此,钟文清和主审法官一起通过背靠背调解,对双方进行劝说。为了能够让双方停止争吵,钟文清避开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将话题转向他们的孩子,并从小孩的健康发展、夫妻之间如何互让互谅、如何进一步改变家境等方面耐心地做思想工作,最后终使双方和好。看着邓某与妻子重归于好,钟文清很高兴,因为这是她第一次参与调解,并取得成功的案例。

    “当时我真的很高兴,因为我们人民陪审员的价值得到了体现。我们自身的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我们的工作价值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当事人服判息访和法律宣传方面的作用。但这离不开法院对我们工作的肯定以及对我们工作的支持。”钟文清这样说。

    自2011年以来,大余县人民法院充分重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在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同时,不断提高其法律素质,提高其对法律知识的把握和应用。通过为每一名人民陪审员订阅《人民法院报》和《司法文件选》,及时让人民陪审员阅读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各地法院的先进做法,增强其对法律的认知和应用能力。组织召开了人民陪审员座谈会,面对面与人民陪审员交流法律知识,及时收集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以及陪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邀请人民陪审员作为评委,参加法院组织的庭审技能考核活动,一方面使人民陪审员能够作为旁观者来监督法官的司法行为,另一方面增加人民陪审员自身的法律知识,让人民陪审员能够更好的把握庭审细节。

    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是明显的,他们的工作是有成效的。但在法律知识的运用上与现实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情况可能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为了提高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把握,提高陪审质量,大余县人民法院还将在近期开展一次人民陪审员培训班,专门组织他们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培训,着力把他们培养成合格的“六员”人民陪审员。

    “我们社区原本有一些纠纷难于调处,居民之间的矛盾靠我们社区干部来调处总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现在张阳年在法院任人民陪审员,他的热情和他在法院陪审中掌握到的知识,让我们社区的矛盾得到了很好地解决,很大程度上缓解我们工作上的压力,现在矛盾少了,居民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了!”该县南安镇余西街居委会主任这样说。据悉,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南安镇余西街居委会所辖辖区矛盾纠纷总量下降了近25%,大部分居委会干部无法调处的纠纷也都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不再像以前一样纠纷难于解决就引发更大的群体性事件。

    “有些纠纷,因为专业性太强,镇干部、居委会干部调处不了,我们也调处不好,但我们可以发挥我们的特长,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也是我们的工作职责。”张阳年这样说。



责任编辑: 周翔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