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民意推动吴英案走向理性
作者:郭国松   发布时间:2012-05-22 09:44:35


    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吴英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早在今年“两会”期间,最高法院以“审慎处理”的用词,首次对吴英案谨慎表态,这被舆论广泛解读为最高法院为回应社会各界的质疑而释放的善意。至此,刀下留人似乎没有太大的悬念。

  在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被判处死刑者无疑属于罪大恶极的人,用我们传统的话说,就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唯其如此,对那些杀人不眨眼的恶魔,那些大肆侵吞民脂民膏的贪腐官员,死刑是最能满足民众情绪的威慑手段,这就使我们不难理解,当杀死城管的小贩崔英杰面临死刑的指控时,为什么舆论会一边倒地声援这个身处社会底层的小人物;而凶残的药家鑫、李昌奎得到的却是此起彼伏的喊杀声。

  吴英一审被判死刑后,社会舆论普遍表达了同情,不赞同对吴英判处死刑,人们原本寄希望于二审改判,但未能如愿。于是,有传闻说,吴英之所以被判处死刑,是因为法院受到了地方权力的压力,由此进一步刺激了公众的情绪。在吴英生死悬于一线之际,学界主流声音的加入,各大媒体深入理性的讨论,使得吴英案产生的社会背景得以深入解读,制度的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长期以来,在江浙等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地下钱庄”式的民间借贷行为就是一个公开存在的事实。而“地下钱庄”这种不受法律保护、很容易滋生黑社会等暴力犯罪行为的“民间金融交易”能够存在,是因为民营企业、特别是大量的小型民营企业,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这是一个在20年前就宣称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本不该出现的问题。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吴英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关注的不仅是年轻的吴英的生死,更是普遍的制度性问题。我们的国有商业银行大都是上市公司,却不遵守市场规则,完全听命于政府,充当国企的“保姆”,歧视民营企业,将很多民营企业逼上借高利贷的危险之路。

  客观地说,吴英不是英雄,她用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的方式作为维系企业再生产的资金来源,并且挖东墙补西墙,企业正常的经营利润无法支撑高额的利息,即使不追究她的刑事责任,这样的企业也不可能健康发展。但是,吴英案审理期间,在江浙一带发生多起民营企业老板被高利贷压垮而跑路的事件,促使高层重新审视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才有了金融体制改革在温州试水的新生事物。

  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说:“保护吴英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个案触及到体制性问题,并由个案带来制度的变革,正是舆论关注吴英案的价值所在。在吴英案持续发酵的5年多时间里,舆论并没有因为反对判处吴英死刑而歇斯底里,相反,这种呼吁一直建立在理性讨论的基础上。公众舆论对司法过程温和而理性的参与,使得司法最终回归理性,从而与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处死这样一个没有民愤的女子,将会激起汹涌的民愤;如果不能从制度的根源上解决问题,杀了吴英既不能杀一儆百,更不能遏止渐成燎原之势的民间借贷行为。

  显然,一二审法院不顾舆论的呼声执意判处吴英死刑,如果不是迫于地方权力的压力,就是司法行为简单化的表现;最高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的程序予以纠偏,既巧妙地回应了民意,又不违背司法权的运行程序,凸显了最高法院超越地方利益,统一掌控死刑标准的重要作用。

  在当下的中国,司法与民意之间,隔着一道深深的鸿沟,但这道鸿沟并非不可逾越,不管是成熟的法治国家,还是我们这样一个处在法治起步阶段的国家,民意从来就不是司法的对立面。理性地倾听民意的呼声,是司法取信于民的前提,也是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的基础。



来源: 法治周末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